西藏乐家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等163家企业(见附件):
拉萨高新区(柳梧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11月5日通过拉萨高新区公众号向当事人公告送达了《关于拟吊销企业营业执照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的公告》,当事人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期满后,法定期限五个工作日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拉萨高新区(柳梧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 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吊销营业执照,但公司依法办理歇业的除外。”《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企业因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依法作出吊销当事人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决定。
因当事人通过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查无下落,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现以公告方式送达,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满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行政处罚决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堆龙德庆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行政处罚决定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堆龙德庆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吊销营业执照企业名单

拉萨高新区(柳梧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2月15日
责任编辑:赵文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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