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萨高新区关于进一步促进产业发展
若干政策(试行)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中央第六次西藏座谈会精神,进一步加强拉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拉萨高新区)的创新发展和对外经济技术合作,鼓励区内外企业在拉萨高新区投资兴业,推动拉萨高新区经济社会转型升级、创新发展,结合拉萨高新区实际,特制定本政策。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政策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以及中发〔2015〕23号文件、《国务院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7〕5号)、《国务院关于税收等优惠政策相关事项的通知》(国发〔2015〕25号)、《财政部关于完善中央对西藏“收入全留”财政体制的通知》(财预〔2013〕420号)、《西藏自治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若干规定(试行)》(藏政发〔2018〕25号)、《拉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拉萨工业提质增量三年行动计划>》(拉政发〔2018〕122号)、《拉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拉萨市关于“飞地”政策实施意见>》(拉政发〔2018〕123号)、《拉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拉萨市招商引资促进实体企业绿色发展扶持办法(试行)>》(拉政发〔2018〕124号)、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第99号主席令、《拉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拉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拉萨高新区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拉政发〔2015〕130号)等文件为主要依据制定。
第二条本政策有关招商引资具体奖励办法参照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第99号主席令和《拉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拉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拉萨高新区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拉政发〔2015〕130号)等文件作为主要依据。
第三条本政策适用于在拉萨高新区进行发展投资建设的区内外投资者。国家、自治区及拉萨市禁止和限制的行业,不适用本政策。
第四条拉萨高新区入园企业统一执行《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招商引资若干规定的通知》(藏政发〔2014〕103号)。
第五条目前全国开征而西藏尚未开征的有关税种(或规费),在拉萨高新区内投资的区内外企业同样适用。
第二章设立产业扶持资金,支持园区经济发展
第六条设立“拉萨高新区促进产业发展扶持资金”,并实行预算管理。
第七条“扶持资金”奖励或补贴工作由拉萨高新区经发局初审汇总并函征相关部门意见,请第三方机构独立出具审核意见后,由财政局、经发局联合复核认定,再提交拉萨高新区主任办公会研究,通过后形成会议纪要,再由管委会批复执行。
第三章支持新区实体经济发展
第八条本政策补贴及奖励资金均用于拉萨高新区内注册企业,高新区外企业不适用。
第九条结合高新区产业定位,优先支持引进各类高新技术产业建设项目。对拉萨高新区鼓励类的新办工业企业或者新上工业项目(包括购地自建厂房和租用标准化厂房的企业或项目),项目自批准设立起2年内,设备投入超过2000万元(含2000万元)的,按设备投入金额的5%给予补助;设备投入超过5000万元(含5000万元)的,按设备投入金额的5.5%给予补助,设备投入超过1亿元(含1亿元)的,按设备投入金额的6%给予补助;单个项目补助金额原则上不超过500万元。对列入自治区级以上重点项目的,根据其设备投入最高补助2000万元。
鼓励高原特色生物技术企业、新能源科技研发企业等入驻拉萨高新区,按照设备购置、房租、研发投入等实际支出费用不超过30%的比例,给予不超过500万元的补助。
第十条对在拉萨高新区固定资产投资达5000万元以上的(不包含建筑类企业),一次性给予实际固定资产投资的 7%的奖励资金,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第十一条支持现有企业改造升级
1.智能制造。对采用智能制造装备、高档数控机床等先进设备实施智能化技术改造,且实际智能设备及技术投资达150万元以上的,给予设备投资额25%的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对投入使用的关节式、水平式、线性式、桁架式工业机器人项目,其系统集成总价达20万元/台(含本数)以上、机器人本体达10万元/台(含本数)以上且总投资50万元以上,给予项目实际新购工业机器人系统集成总价25%的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2.两化融合。对企业运用先进信息技术提升设计研发、生产制造、管理运营、客户服务等环节,实际信息化软件和配套服务器、通讯网络设备等硬件投资达80万元(含本数)以上,且软件购买、实施、咨询等投资占比不低于50%的项目,给予实际信息化软件和配套硬件投资额25%的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3.工业强基。对企业引进先进技术设备,提升产业所需的关键基础材料、核心基础零部件(元器件)、先进基础工艺和产业技术基础水平,实际设备及技术投资达300万元(含本数)以上的工业强基类技术改造项目,给予项目实际设备投资额10%的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第十二条鼓励企业绿色发展。
1.节能低碳改造。对企业实施的节能技术改造,重点用能设备更新换代、清洁低碳能源替代等项目,实际设备及技术改造投资达150万元(含本数)以上的,给予设备投资额10%的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2.循环化利用。推动工业固体废弃物资源综合利用和可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对投资额在500万元(含本数)以上的工业循环经济项目,给予设备投资额10%的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3.淘汰落后产能。对列入当年国家或自治区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且手续齐全并如期完成拆除任务的工业企业,给予国家或者自治区奖励资金20%的配套补助资金,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第十三条经主任办公会研究通过,被列为重点招商引资企业或重点招商引资项目的可提供部分办公场所、人才公寓、标准化厂房等配套设施。
第十四条土地优惠政策参考《西藏自治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若干规定(试行)》(藏政发〔2018〕25号)所有优惠事项。
第十五条鼓励文化旅游产业进驻。入驻企业享受《中共西藏自治区委员会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推动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决定》(藏党发〔2010〕17号)所有优惠事项。
第十六条鼓励企业“进规上”。拉萨高新区企业年销售收入突破2000万元,满足规上企业标准,且入库拉萨市统计局规上企业名录,一次性奖励30万元。
第十七条支持企业开放创新、争先创牌
(一)鼓励企业申请认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对首次认定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对迁入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并在合格期内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对于再次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对新认定的自治区科技中小型企业、市级科技型中小型企业按照拉萨市表彰金额1:1予以奖励(参照《拉萨市科技型企业奖励资金管理办法》)。
(二)鼓励企业科技创新。鼓励拉萨高新区企业建设高水平研发机构,对在高新区内获得认证的国家实验室、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分别给予500万元、300万元、200万元的奖励;设立自治区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自治区级重点实验室,分别给予150万元、100万元的奖励;设立国家级、自治区级企业技术中心,分别给予80万元、30万元的奖励。
获得自治区级科技进步特、一、二、三等奖的,分别给予120万元、100万元、80万元、60万元的奖励;对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国家最高科学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国家科学技术合作奖)之一,奖励500万元。
(三)鼓励企业实施品牌战略。对新取得马德里国际商标、中国驰名商标的,分别奖励200万元、100万元;
新获得授权的国际专利每项专利分别给予奖励8万元;新获得发明专利的,每项专利分别给予奖励5万元,新获得实用新型专利的,每项奖励5000元;产品获得国家、自治区表彰的,分别奖励3万元、2万元;企业开发新产品并获自治区级以上表彰的,奖励5万元;
被EI(工程索引)论文核心收录的论文,一次性奖励5万元;被EI非核心收录的论文,一次性奖励2万元;被SCI(科学引文索引)、ISTP(科技会议录索引)收录的论文,一次性奖励5万元。
(四)鼓励企业积极参与各种技术标准制定。企业采用国际先进标准,并通过消化吸收再创新,形成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和标准,一次性奖励200万元;企业组建技术标准联盟,研究和制订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分别奖励3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
(五)对获得国家级“守合同重信用”的企业奖励20万元;对获得自治区级“守合同重信用”的企业奖励10万元;对获得拉萨市级“守合同重信用”的企业奖励5万元。
第十八条鼓励企业加强质量管理
(一)对荣获中国质量奖称号的企业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二)对荣获西藏自治区级政府质量奖、名牌产品的企业各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三)对荣获拉萨市级政府质量奖、名牌产品的企业各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四)对于取得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OHSAI800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认证或GB/T2800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
第十九条积极开展金融创新业务,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及门槛。充分发挥柳梧新区投资公司在信贷融资方面的作用,加强对工业实体经济的金融信贷支持,担保金利率较市场同期最高下调30%,并优先为实体企业提供担保、融资服务,同时鼓励融资担保机构、小额贷款公司等新型金融服务机构积极参与,帮助企业多渠道融资。
第四章支持高新区企业做大做强
第二十条严格执行央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联合印发《关于金融支持西藏经济社会发展的意见》提出的“十三五”时期金融支持西藏的24项政策意见。
第二十一条支持拉萨高新区企业做大做强,资金在“拉萨高新区促进产业发展扶持资金”中一并安排。
第二十二条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主板、中小板、科创板、创业板、新三板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高新区企业,分别一次给予500万元、300万元、2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资金。对主办证券商成功辅导企业挂牌上市,给予30万元补助。对于迁入的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主板、中小板、科创板、创业板、新三板市场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企业,分别一次给予200万元、150万元、1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资金。
拉萨高新区内注册的企业,在四板挂牌上市且成功融资300万元以上,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主办证券商成功辅导企业挂牌上市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
第二十三条被认定为独角兽企业或瞪羚企业的,给予300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二十四条对自治区、拉萨市政府发放给高新区内企业或机构的各类人才的奖金,高新区配套奖励奖金金额20%。
第二十五条支持拉萨高新区产业园区建设,获得国家、自治区相关部门认定的产业园区,分别奖励500万元、300万元。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高校毕业生就业按《中共西藏自治区委员会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若干意见》(藏党发〔2017〕9号)精神和《中共西藏自治区委员会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若干意见>任务分工方案》(藏就业联席〔2017〕1号)以及《西藏自治区高校毕业生市场就业补贴政策实施细则(试行)》(藏人社发〔2017〕139号)执行。
第二十七条国家或西藏自治区发布的有关优惠政策,拉萨高新区同样适用。
第二十八条有关金融、外经贸、工商行政管理、落户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均按自治区相关规定执行,拉萨高新区相关部门全力做好协调服务工作。
第二十九条企业若发生爱国立场不坚定、维稳问题、重大诚信缺失、生态环保、安全生产、民工工资拖欠等重大问题,实行一票否决制,一经查实,该企业将不列入扶持范畴。
第三十条如遇上级政策做出调整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本政策不能履行时,拉萨高新区将对本政策出台补充细则或做出相应调整。
第三十一条本政策发布实施后,“扶持资金”原则上按季度给予兑现。
第三十二条本政策由拉萨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解释和实施。
第三十三条本政策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责任编辑:索朗群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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