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清理我市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不合理收费,切实解决收费项目偏多、标准偏高、收费行为不规范以及部分企业服务意识不强、服务质量和效率不高等问题,进一步理清价费关系、完善价格机制、规范收费行为、提升服务质量,促进相关行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改委等部门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0〕129号)、《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藏发改价格〔2021〕358号)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落实中央第七次西藏工作座谈会精神,深化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市场改革,区分网络型自然垄断环节和竞争性环节, 明确属性定位,合理界定政府、企业、用户的权利义务,进一步深化公用事业领域“放管服”改革,加快推进竞争性环节的市场化,提升对网络型自然垄断环节价格监管的科学化、精细化、规范化水平,有效发挥价格机制激励约束作用,清理取消不合理收费,降低城镇经济社会运行基础成本,不断提高水电气暖等产品和服务供给的质量和效率,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基本原则
1.坚持权责对等。按照“谁运营、谁负责”“谁受益、谁付费”原则,明确投资、建设、运营、维护、使用、监管等主体责任,引导公用事业属性合理定位和成本合理分担。
2.坚持清费顺价。坚决清理取消各种形式的不合理收费,提供产品和服务的合理成本主要通过价格得到补偿。对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项目,合理确定成本构成,加强成本监审,完善价格形成机制,科学确定价格水平。
3.坚持标本兼治。着眼长远,着力当下,既要抓紧解决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又要持续深化行业管理体制、企业经营机制改革,强化制度建设,完善政府监管体系,建立健全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长效机制。
4.坚持稳步推进。统筹考虑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社会承受能力,妥善处理经济效益与社会公平、企业发展与民生保障、改革与稳定的关系,因地制宜、稳慎推进,采取综合有效措施保障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企业正常生产经营。
(三)目标任务
到2025年,清理规范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取得明显成效,建立科学、规范、透明的价格形成机制,政府投入机制进一步健全,相关行业定价办法、成本监审办法、价格行为和服务规范全面覆盖,水电气暖等产品和服务供给的质量和效率明显提高。
二、重点任务
(一)开展清费行动,全面清理取消不合理收费。
1.供水环节收费。取消供水企业及其所属或委托的安装工程公司在用水报装工程验收接入环节向用户收取的接水费、增容费、报装费等类似名目开户费用,以及开关闸费、竣工核验费、竣工导线测量费、管线探测费、勾头费、水钻工程费、碰头费、出图费等类似名目工程费用。〔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市水利局、市发改委、市国资委;配合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各供水企业〕
2.供电环节收费。取消供电企业及其所属或委托的安装工程公司在用电报装工程验收接入环节向用户收取的移表费、计量装置赔偿费、环境监测费、高压电缆介损试验费、高压电缆震荡波试验费、低压电缆试验费、低压计量检测费、互感器试验费、网络自动化费、配电室试验费、开闭站集资费、调试费等类似名目费用。〔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发改委,国网拉萨供电公司;配合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市国资委、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3.供气环节收费。取消燃气企业应通过配气价格回收成本的收费项目,包括:涉及建筑区划红线外市政管网资产的增压费、增容费等类似名目费用;涉及市政管网至建筑区划红线连接的接驳费、开通费、接线费、切线费、吹扫费、放散费等建设及验收接入环节费用;涉及建筑区划红线内至燃气表的设施维修维护、到期表具更换等费用。取消与建筑区划红线内燃气工程安装不相关或已纳入工程安装成本的收费项目,包括开口费、开户费、接口费、接入费、入网费、清管费、通气费、点火费等类似名目费用。〔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市国资委,各供气供暖公司〕
4.供暖环节收费。取消供暖环节城镇集中供热企业向用户收取的接口费、集中管网建设费、并网配套费等类似名目费用。〔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市国资委,各供暖公司〕
(二)维护市场秩序,严格规范价格收费行为。
1.规范政府定价行为。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国家发展改革委《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等法律法规,制定我市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成本监审和定价办法,明确成本构成,细化职工薪酬、折旧费、损耗等约束性指标,合理制定价格。各部门不得对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计量装置强制检定收费。除明确的法定依据和政策依据之外,政府和相关部门在供水、供电、供气、供暖环节不得加征其它收费。对余热、余压、余气自备电厂,继续减免系统备用费。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工程安装费,要合理确定利润率,偏高的收费要尽快降低。加强成本和价格信息公开,保障用户知情权。〔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发改委,各供水供电供气供暖企业;配合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市水利局、市国资委〕
2.规范水电气暖企业收费行为。供水供电供气供暖管网的工程建设安装收费仅限于建筑区划红线内、且产权属于用户的资产,不得向红线外延伸。新建商品房、保障性住房供水供电供气供暖建设安装费用统一纳入房屋开发建设成本,不得另外向买受人收取;投入使用后,可依法依规移交给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企业实行专业化运营管理,通过价格进行回收,相关运行维护等费用纳入企业经营成本。建筑区划红线内供水供电供气供暖管网的建设安装、更新改造、维修维护等费用已由政府承担的,不得再向用户收取。城镇老旧小区水电气暖改造工程费用,可通过政府补贴、企业自筹、用户出资等方式筹措,具体方式和费用分摊方案按实际确定。〔责任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各县(区)人民政府,各供水供电供气供暖企业;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委〕
3.规范清理接入工程费用行为。在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企业的投资界面应延伸至用户建筑区划红线,除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另有规定外,不得由用户承担建筑区划红线外发生的任何费用。从用户建筑区划红线连接至公共管网发生的入网工程建设,由供水供电供气供暖企业承担的部分,通过价格进行回收,纳入企业经营成本;按规定由政府承担的部分,应及时拨款委托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企业建设,或者由政府直接投资建设。2021年3月1日已基本竣工及在建项目可按原有规定执行,3月1日以后新拿地建设项目应按新政策执行,不应再由用户(包括项目建设单位)承担接入工程费用。〔责任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各县(区)人民政府,各供水供电供气供暖企业;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4.规范清理其他各类收费行为。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企业为满足用户个性化需求所提供的延伸服务,应明确服务项目、服务内容,实行明码标价。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企业或用户自愿委托相关机构检定计量装置进行的,按照“谁委托、谁付费”原则,检定费用由委托方支付,但计量装置经检定确有问题的,由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企业承担检定费用,并免费为用户更换合格的计量装置。有关企业严禁向用户收取水电气热计量装置费用。用户根据自身特殊需求对原有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管网、管线进行改造、重新安装的,相关企业和用户经协商签订合同后,可根据成本情况据实收取相关费用。〔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县(区)人民政府,各供水供电供气供暖企业;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5.规范转供体收费行为。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企业要加大户表改造力度,尽快实现抄表到户、服务到户,严格按照政府规定的销售价格向用户收取水电气暖费用,并出具票据。对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企业暂未直抄到户的终端用户,具备表计条件的终端用户,应严格按照政府规定的终端销售价格收取费用;不具备表计条件的终端用户,水电气暖费用应由终端用户公平分摊。物业公共部位、共用设施和配套设施所用的水电气暖、运行维护等费用,应通过物业费、租金或公共收益解决。经营单位要建立健全各项收费及费用分摊相关信息的公示制度,定期公示水电气暖费用收支和分摊情况,保障用户知情权,让用户明白消费。有关机构、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或个人严禁在代收水电气暖费用时加收任何其它费用。有关服务企业不得以强制服务、捆绑收费等形式收取不合理费用,不得实施垄断行为。对违反反垄断法、妨碍市场公平竞争、损害其他市场主体和消费者利益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各县(区)人民政府,国网拉萨供电公司;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市国资委,各供水供电供气供暖企业〕
6.规范特许经营收费。政府采取特许经营协议等方式授权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企业以入网费、集中管网建设费、并网配套费等名目收取专项建设补偿收入的,于2025年前全面取消,相关费用可通过理顺水电气暖价格、建立健全补贴机制方式解决。〔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各县(区)人民政府,市财政局,国网拉萨供电公司;配合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市发改委、市国资委、市水利局〕
(三)搞好价格联动调整,加快完善价格形成机制。
1.完善供水价格机制。城镇供水价格纳入西藏自治区定价目录。建立健全以“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为基础,有利于激励提升供水质量、促进节约用水的供水价格机制。建筑区划红线内供水(含二次加压调蓄)设施依法依规移交给供水企业管理的,其运行维护、修理更新等费用以及供水企业实施的二次加压相关费用计入供水成本。在严格成本监审的基础上,综合考虑企业生产经营及行业发展需要、社会承受能力、促进全社会节水等因素,合理并动态调整供水价格。〔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县(区)人民政府;配合单位:市水利局,各供水企业〕
2.完善电价机创。按照国家电力体制改革要求,逐步理顺输配电价结构,加快形成结构优化、水平合理的输配电价体系。根据国家统一部署平稳推进上网电价机制改革,有序放开各类电源上网电价,完善跨省跨区电力价格市场化形成机制,逐步放开除居民、农业、重要公用事业和公益性服务以外的用电价格。完善峰谷分时电价政策,健全差别电价机制,加快疏导区内电价矛盾,深入研究并逐步解决电价政策性交叉补贴问题。〔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国网拉萨供电公司;配合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
3.完善转供代输及配气价格机制。城镇配气价格纳入西藏自治区定价目录。按照“管住中间、放开两头”的原则,加快核定独立的配气价格,由燃气企业投资建设的市政管网、市政管网至建筑区划红线外的管网,企业自用的储气设施,以及其他与配气业务相关的设备设施等,纳入配气价格有效资产。建筑区划红线内按法律法规规定由燃气企业承担运行维护的成本,以及燃气表后至燃具前由燃气企业为排除安全隐患而开展的上门服务、安全检查、设施修理、材料更换等服务成本,纳入企业经营成本。〔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县(区)人民政府;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各供气供暖企业〕
4.完善供暖价格机制。城镇集中供暖价格纳入西藏自治区定价目录。稳步推进计量收费改革,具备条件的可核定两部制热价标准,逐步推行计量供热。热电联产供热企业,应将成本在电、热之间合理分摊,科学制定热电联产供热企业集中供热价格。〔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县(区)人民政府;配合单位:各供暖企业〕
(四)加强行业规范管理,进一步提升服务质量和水平。
1.完善行业管理体系。加快完善供水供电供气供暖等城市基础设施规划、工程设计、工程建设、工程验收、运行维护等制度规定,明确工程验收标准和程序,形成系统性技术标准体系。对于已有技术标准的,要进一步梳理完善,及时调整不合理规定; 对于尚无技术标准的,要加快制定,尽早出台。要按照深化“放管服”改革要求,制定完善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服务质量规范和评价体系,加强行业服务质量管理,通过行业服务质量评估、公开通报行业服务情况等方式,提升行业整体服务质量。〔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发改委;配合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各供水供电供气供暖企业〕
2.提升企业公共服务水平。供水供电供气供暖企业要增强服务意识,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制定简捷、标准化的服务办理流程,公开服务标准、资费标准等信息,严格落实承诺制度,向用户提供安全、便捷、稳定、价格合理的产品和服务,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要创新服务模式,积极推进“一站式”办理和“互联网+”服务模式,推动申请报装、维修、过户、缴费、开具发票等“一窗受理、一网通办、一站办结”,进一步压缩办理时限,鼓励推动有关服务事项进驻政务服务大厅。〔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发改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市国资委,国网拉萨供电公司;配合单位:各供水供电供气供暖企业〕
(五)明晰权责界限,强化政策和法律支撑。
1.加强公共设施规划建设。结合国土空间规划,坚持市政配套基础设施先规划后建设、先地下后地上,加强专项规划编制,统筹城镇基础设施规划、建设和管理,确保管网互联互通,地上与地下整体协调,避免条块分割、多头管理。储备土地应进行必 要的前期开发建设,完善与地块相关的道路及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方案,落实工程建设资金,确保市政配套基础设施与建设项目同步使用。储备土地相关的市政配套基础设施建设费用应按规定纳入土地开发支出,减轻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企业负担。〔责任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局、市发改委,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工业园区管委会;配合单位: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各供水供电供气供暖企业〕
2.促进行业有序竞争。深化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体制机制改革,进一步放开市场准入,支持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混合经营等方式,引导社会资本有序进入,增加市场供给。建立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建设安装环节市场竞争机制,引入有资质的企业在保证工程质量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开展建设安装业务,供水供电供气供暖企业应当提供无歧视的接入服务。鼓励水、电、气、暖企业主营业务和工程设计施工业务分离,实行投资、建设、运营和监管分开,促进设计施工、工程验收、运行维护等环节公平竟争。〔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发改委;配合单位: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各供水供电供气供暖企业〕
3.完善法规制度体系。各有关部门要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不断总结经验,根据本次清理规范工作要求,对相关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修改,涉及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需要修改的,要按照法定程序积极推进。要合理界定政府、企业、用户的权利义务,对建筑区划红线内外的工程,要明确产权和运行维护、抢修、更新改造的责任,明晰管理边界,确保主体明确、权责相符。〔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发改委、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配合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市司法局〕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强化组织领导。各县(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清理规范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的重要意义,切实提高政治站位,统一思想,强化责任担当,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同志全程负责,组织实施政策贯彻落实,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任务分工,建立工作机制,发挥合力,压实责任,狠抓落实,确保清理规范取得实效。取消收费项目后属于公共服务范围的,应通过财政补贴、价格补偿等方式保障公共服务供给。
(二)认真部署,开展专项清理。各县(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组织开展对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相关收费专项清理,全面取消任何不合理收费项目,纠正强制性收费,降低偏高收费标准(2022年10月底前完成),对我市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相关收费逐一摸清底数、查找问题、集中整治,对有违法违规收费行为的,严格按照《西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6部门关于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意见的通知 > 的通知》(藏发改价格〔2021〕60号)要求,全面清理取消。凡2021年3月1日后违规收取的相关费用一律上缴自治区财政厅。
(三)把握时机,稳妥推进实施。清理规范工作要兼顾各方利益,充分预估可能出现的风险点,稳妥把握节奏和力度,合理设置过渡期,确保不影响正常生产生活。涉及调整供水、供气、供暖价格的,要坚持依法依规,选择合适时机,考虑社会承受能力,确保调价方案平稳落地。同时要重点关注对低收入群体生活的影响,加大财政投入,做好兜底保障。
(四)加强监管,严惩违法行为。要按照“规范化、标准化、便民化”要求,全面梳理自查现行收费项目和标准。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对供水供电供气供暖工程安装、维护维修领域的价格监管和反垄断执法,着力查处不执行政府定价、收取不合理费用以及达成实施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等违法违规行为。对违法违规典型案例,要及时向社会公开曝光,发挥警示作用。
(五)加强宣传、做好舆论引导。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相关部门要积极联系相关媒体通过多种渠道、多种方式广泛宣传清理规范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意义和典型经验做法,做好政策解读解释工作,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责任编辑:李明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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