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突出衔接资金支持重点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意见》《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21]19 号)、《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民委国家林草局关于加强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使用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农[2022]14号)以及《西藏自治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藏财农[2023]61号)等要求,督促相关行业部门加强项目谋划等前期工作,突出衔接资金支持重点,优先支持联农带农富农产业发展,健全完善利益联结机制,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增强脱贫地区和脱贫群众内生发展动力。
二、继续落实整合政策要求
严格落实“四个不摘”要求,按照渠道不变、充分授权、权责匹配的原则,根据《财政部等 11部门关于继续支持脱贫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工作的通知》(财农[2021]22 号)和《西藏自治区关于继续支持脱贫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的实施细则》(藏财农[2023]74号)等有关规定,继续支持脱贫县(区)开展财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试点政策,实行资金、任务、权力、责任“四到县区”管理。
三、切实管好用好衔接资金
请各县(区)认真贯彻落实《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民委 国家林草局关于加强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使用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农[2023]4号)及自治区相关要求,建立健全项目库,夯实项目前期工作,强化项目实施管理,加快资金支出进度,落实绩效管理要求,强化跟踪督促,提升资金使用效益。
四、做好绩效管理工作
请接此通知后,督促指导做好项目资金绩效管理工作,切实落实项目主管部门的主体责任。由项目主管部门填报绩效目标,经同级党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1月10日前报上级党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领导小组)、行业主管部门及同级财政部门,切实发挥资金使用效益。
五、落实直达资金管理要求
2024 年自治区财政衔接资金继续纳入中央直达资金管理(标识:01 中央直达资金),请各县(区)按照直达资金管理相关要求做好相关工作,在向下级下达该资金时,单独下达预算指标文件,并保持中央直达资金标识不变,贯穿资金分配、拨付、使用等全部环节。同时,在预算一体化系统中及时录入有关指标和直达资金标识,在直达资金监控系统中及时录入指标资金、直达标识并分配下达,落实项目部门预算执行主体责任,加快项目建设和资金支出进度,避免出现“钱等项目”。特此通知。
责任编辑:邓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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