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妥善安排援藏干部的离退休生活,考虑到他们做出的特殊贡献,国家对援藏干部的离退休生活待遇做出过明确的规定。
1982年4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有关部门的文件,规定:凡在海拔3500公尺以上地区工作累计满10年不满15年的,退休费标准提高5%;累计满15年以上的,退休费标准提高10%。在海拔3500公尺以下地区工作的,不提高退休费标准。获得全国性的劳动(战斗)英雄、模范等光荣称号的干部、工人,退休费标准可提高10%—15%;获得自治区劳动英雄、模范和部队军级以上单位授予的战斗英雄、模范等光荣称号的,以及自治区人民政府认为对西藏革命和建设有特殊贡献的干部、工人,退休费可提高5%—10%。享受特殊贡献待遇的干部、工人,如果长期在高原地区工作,还可以按规定提高退休费标准,但其退休费总额不得超过本人的标准工资。
1983年4月国务院批转的有关文件规定:过去从沿海内地省市、中央部门支援边远地区的科技人员,在边远地区工作累计满20年以上,退休、离休后继续留在边远地区的,退休金标准提高10%,但其退休费总额不得超过本人的标准工资。
责任编辑:索朗群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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