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落实《国家医疗保障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3年)>的通知》(医保发〔2023〕30号)要求,进一步提高我区参保人员用药保障水平,规范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用药管理,我区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3年)》(以下简称《2023年版药品目录》)。
《2023年版药品目录》公布的430个谈判药品(含竞价药品,下同),在协议期内按乙类药品纳入我区医保报销范围。
谈判药品的医保和工伤保险支付标准,按全国统一的支付标准执行,其中医保支付标准包括了基金和参保人员共同支付的全部费用。
调整新纳入目录的国家组织集中带量采购中选药品以其中选价格作为支付标准,协议期满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调整支付标准。
对于竞价药品,实际市场价格超出支付标准的,超出部分由参保人员承担;实际市场价格低于支付标准的,按照实际价格由医保基金和参保人员分担。
53个谈判药转为常规目录管理的药品(见附件2)的支付标准按自治区药品采购平台挂网价作为医保最高支付限价。实际销售价格高于平台挂网价的,高出部分统筹基金不予支付;实际销售价格低于平台挂网价的,以实际销售价格作为医保统筹基金支付标准。
责任编辑:陈鑫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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