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切实规范我市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践行“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的理念,建立健全我市应对突发重大自然灾害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应急救助行为,提高应急救助能力,迅速、有序、高效实施灾害紧急救助,妥善安排灾区群众基本生活,更好满足受灾群众的期待和需求。最大程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损失,减轻灾害损失和社会影响,维护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家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西藏自治区应急总体预案(试行)》《西藏自治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办法》《西藏自治区气象灾害应急预案》《拉萨市应急救援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拉萨市自然资源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拉萨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拉萨市应急救灾储备物资管理制度》等。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所称自然灾害主要包括干旱、洪涝灾害,风雹、低温冷冻、雪灾、沙尘暴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冰川崩塌、冰湖溃决、森林草原火灾、生物灾害等。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上述自然灾害,适用本预案。
本预案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发生自然灾害的救助工作。
1.4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坚持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群众自救,充分发挥驻藏部队、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的作用。
坚持分级负责、行业协调、属地管理为主原则,进一步明确各级党委、政府应对自然灾害的事权划分,统一做好灾害应急处置各项工作。对达到自治区启动响应等级的自然灾害,市委、市政府在灾害应对中发挥主体作用,承担主体责任,市减灾委员会积极争取自治区减灾委员会的支持。对达到市启动Ⅳ级应急响应以及未达到市启动应急响应的自然灾害,县(区)党委、政府在灾害应对中发挥主体作用,承担主体责任,根据县(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及时发布灾害预警信息,统筹做好群众紧急疏散转移、安置救助、人员搜救、伤员救治、卫生防疫、基础设施抢修、房屋安全应急评估等各项应急救灾处置工作,确保自然灾害后10小时之内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得到初步救助,确保社会局势稳定。
1.5灾害等级
根据自然灾害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等,自然灾害等级分为四级:特别重大灾害、重大灾害、较大灾害、一般灾害。应急响应级别分为Ⅳ、Ⅲ、Ⅱ、Ⅰ级。
1.6启动条件
当周边地(市)发生重特大自然灾害对我市行政区域造成重大影响时,按照本预案开展市内紧急救助工作。
发生自然灾害后,根据灾害损失程度,达到本预案应急响应启动条件的,启动本应急预案。同时,受灾地各级人民政府应启动本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和相应应急响应。
发生其他类型突发事件,根据需要可参照本预案开展救助工作。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市减灾委员会
市减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减灾委)为全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负责组织领导全市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协调开展重大自然灾害救助活动。
2.1.1市减灾委组织机构
市减灾委主任:市政府分管副市长
副主任: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应急管理局局长。
成员:市委宣传部、武警拉萨支队、市委网信办、团市委、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教育局、市科学技术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文化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旅游发展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外事办、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广播电视局、市统计局、市林业和草原局、市乡村振兴局、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市地震局、市气象局、市银保监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市森林消防大队、市融媒体中心、市红十字会、市邮政管理局、国网拉萨供电公司、通信运营企业(电信、移动、联通、铁塔)、驻拉萨各保险公司等部门主要负责同志组成。
根据工作需要,市减灾委可增加有关地方、部门和单位负责同志参加。
2.1.2市减灾委主要职责
市减灾委负责组织、领导全市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协助开展自然灾害救灾应急活动,指导各县(区)开展减灾和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市减灾委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承担相应任务,做好自然灾害救助相关工作。与市维稳指挥部建立联动机制,视情依托维稳指挥体系组织实施应急指挥。
由市委、市政府统一组织开展的抢险救援救灾工作,按有关规定执行。
2.1.3市减灾委办公室及职责
市减灾委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减灾办)设在市应急管理局,是市减灾委日常办事机构,办公室主任由市应急管理局分管副局长兼任。办公室具体承担全市自然灾害救助日常工作,负责与相关部门、各县(区)的沟通联系,组织开展灾情会商、评估、灾害救助等工作,协调落实相关支持措施,必要时从减灾委成员单位抽调人员集中办公。其具体职责是:
(1)配合上级部门组织开展工作,协调市减灾委成员单位听取灾区关于灾情和灾害救助情况的报告。
(2)收集、汇总、报告灾害信息、灾区需求和灾害救助工作情况。
(3)召开联合会商会议,分析、评估灾区灾情,提出对策。
(4)协调有关部门组成赴灾区联合工作组,协助、指导各县(区)开展灾害救助工作,落实对灾区的支持措施。
(5)组建市减灾委专家委员会,为落实全市防灾减灾救灾工作提供咨询服务和技术支撑;
(6)承办市减灾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2.1.4 临时应急救助办事机构及职责
当自然灾害达到Ⅱ级响应以上(含Ⅱ级)标准时,减灾委根据救灾工作需要组建灾情评估、生活救助、救援和转移安置、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生产自救、恢复重建、社会治安、宣传报道等专项工作组。工作组作为临时应急救助办事机构,由相关减灾委成员单位有关人员组成,在市减灾委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
灾情评估组:牵头单位为市应急管理局。由市应急管理局、市民政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林业和草原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地震局、市气象局、保险公司等部门有关人员组成。负责组织人员及时赶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收集、整理、核查和上报灾情信息,对灾害给人民群众生产生活造成的影响情况进行评估。
生活救助组:牵头单位为市应急管理局。由市应急管理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市商务局、市交通运输局等单位有关人员组成。负责申请、下拨救灾款物,为受灾群众提供吃、穿、住等基本生活物资保障,加强对安置灾民的救助。
救援和转移安置组:牵头单位为市公安局。由市公安局、拉萨警备区、武警拉萨支队、市消防救援支队、市森林消防大队、市应急管理局、市民政局、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市水利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等部门有关人员组成。负责组织人员及时赶赴灾区指导救援受灾群众抢救国家重要财产,协调灾区政府做好受灾群众紧急转移和安置工作。驻市各单位、各县(区)按照“行业归口、属地管理”的原则有序做好辖区人员救援和转移安置工作。
社会治安组:牵头单位为市公安局。由市公安局、拉萨警备区、武警拉萨支队等部门有关人员组成。负责组织公安武警治安人员及时赶赴灾区,指导社会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保障重要目标和要害部门的安全保卫工作,维护灾区社会安全稳定。
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组:牵头单位为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等部门人员组成。负责组织医疗卫生防疫、环境监测处置等人员及时赶赴灾区,为受灾群众和抢险救援人员提供医疗救治、疾病控制、卫生防疫、心理援助等支持,开展灾区环境和疫情监测、有害物处理、防疫消杀等工作,并收集相关信息上报。
生产自救组:牵头单位为市农业农村局。由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市水利局、市林业和草原局等部门人员组成。负责组织专业人员赶赴灾区,指导组织群众开展农业、林业、畜牧业等生产自救工作。
恢复重建组:牵头单位为市发展改革委。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应急管理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自然资源局、市乡村振兴局、市气象局、国网拉萨供电公司、中国电信拉萨分公司、中国移动拉萨分公司、中国联通拉萨分公司、驻拉萨各保险公司等组成等部门有关人员组成。负责组织人员及时赶赴灾区,对灾区受灾群众倒损房屋和水利、交通、通讯、供电、供水、学校、医院等设施损毁情况进行调查、评估、申报、立项工作,协调指导受灾地区制定并实施灾区住房和基础设施恢复重建方案,恢复居民倒损房屋和交通、水利、通讯、供水、供电、学校、医院等各类基础设施。
宣传报道组:牵头单位为市委宣传部。由市委宣传部、市应急管理局、市民政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气象局、市地震局、市林业和草原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消防救援支队等部门有关人员组成。负责向社会通报灾情和救灾信息,加强新闻舆论引导。
2.1.5 市减灾委成员单位职责
市应急管理局:负责市减灾委、抗震救灾指挥部、防汛抗旱指挥部、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的日常工作;负责全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事件综合协调工作,负责组织、协调全市救灾工作;组织开展自然灾害灾情核查损失评估工作;根据灾情及时会同粮储部门调拨救灾物资;会同相关部门做好受灾群众紧急转移安置、生活救助和社会捐赠等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各有关行业、部门扎实做好因自然灾害引发的安全生产风险的防范管理工作,督促工矿企业落实因自然灾害引发的安全隐患防范和治理;协调消防救援和森林消防救援队伍参与应急救灾工作。
市委宣传部:负责把握全市自然灾害抢险救灾宣传工作导向,及时协调、指导市内新闻媒体做好自然灾害抢险救灾新闻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
市委网信办:协调、指导涉灾县(区)和各级各类网站做好网上舆论引导和舆情管控。配合组织协调新闻媒体,适时向社会发布自然灾害救助信息。
拉萨警备区:根据相关部门、地方人民政府请求以及灾情需要,负责组织协调驻地人民解放军和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抢险救灾,装卸、运送、发放救灾物资以及执行有关重大紧急任务。
武警拉萨支队:根据灾情需要,组织驻地武警部队参加抢险救灾,装卸、运送、转运伤员、发放救灾物资以及执行有关重大紧急任务,协助当地公安部门维护救灾秩序和灾区社会治安。
市消防救援支队:充分发挥应急救援主力军、国家队作用,立足全灾种、大应急职能定位,参加自然灾害及各类次生灾害的抢险救灾工作。
市森林消防大队:充分发挥应急救援主力军、国家队作用,立足全灾种、大应急职能定位,参加抢险救灾工作,切实做好森林、草原救援及其他相关抢险救援。
团市委:负责组织青年志愿者开展救灾志愿服务活动。
市发展和改革委:积极争取并努力协调、配合相关部门争取灾后恢复重建项目资金,及时下拨各级各类专项资金;会同市有关部门研究提出防灾减灾救灾项目需求,编制防灾减灾救灾项目需求;安排灾后基础设施重点建设项目。
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指导各级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协调救灾粮食的加工、调拨和供应工作,配合市应急管理局做好救灾物资的调拨和前运工作。
市教育局:负责做好各级各类学校受灾师生员工转移、恢复正常教学秩序等工作,做好学校恢复重建规划、计划、方案及组织实施,负责组织学校师生员工防灾减灾知识教育活动和演练,负责统计报告全市教育部门受灾情况。
市科学技术局:负责灾害预测、预警和救助工作中科技研究项目的组织实施,提供技术方面的综合咨询建议,鼓励高校、科研院所加强基础理论和关键技术研发,推动防灾减灾救灾领域科研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推进防灾减灾救灾产业发展。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指导灾区工业企业抢险救灾、停工停产、因灾毁损厂房等灾后恢复重建、复工复产等工作;负责统计报告全市工业受灾情况;防灾减灾体系信息化建设,开展药品储备工作,协调救灾自产重要原材料、重要消费品和医药产品的供需衔接和应急调度。负责协调驻拉萨各大通信运营企业参与抢险救灾通信服务,负责协调、支配和保障救灾各成员单位无线电频率资源使用正常、有序,确保通讯指挥调度体系畅通;对出现的有害无线电干扰予以查处。
市公安局:负责指导、协调灾区公安机关维护治安秩序,确保灾区重点目标安全和社会稳定,紧急情况协助地方政府和救灾部门组织群众撤离和转移;指导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及时收集掌握自然灾害条件下的交通情况信息,负责做好交通疏导、管制以及相关工作,确保救灾物资运输畅通;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的紧急转移安置工作;打击偷盗救灾物资、破坏救灾设施的犯罪行为,做好救灾治安保卫工作;负责组织消防、特警实施抗灾救灾等相关工作,做好森林草原火灾案件的查处工作。
市民政局:支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抢险救灾、救灾捐赠等工作;督促指导各地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受灾人员纳入城乡低收入人群保障范围;指导慈善总会依法开展重特大自然灾害社会募捐,管理、接收并分配救灾捐赠款物,组织协调社会慈善力量参与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配合市应急管理局等部门积极争取自治区救灾资金支持;按照自然资源领域、应急救援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要求,根据财力情况和减灾救灾工作实际需要,负责抗灾、救灾及灾后重建等资金的保障工作,将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和救灾工作资金、救灾物资储备资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强化各类救灾资金统筹协调,规范支出范围,加强绩效管理。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指导并支持灾区开展促进就业工作,协调特长专业人员参与救灾工作。
市自然资源局:负责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管工作。对各类地质灾害进行调查、排查、监测、预警和上报并提出预防和排危除险工作建议;宣传地质灾害防灾减灾知识,开展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工作;指导和参与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负责组织调动专业人员和专家开展地质灾害应急调查,指导县(区)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组织协调自然灾害次生环境污染的应急处置工作,开展受灾区域因灾导致的生态环境破坏、污染、变化等环境应急监测;会同相关部门指导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指导受灾区域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调查评估、灾后恢复重建生态环境保护及重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会同水利部门做好受灾区域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及应急监测工作,确保饮水安全。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牵头开展灾后受损房屋、受损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应急评估工作,负责协助灾区开展灾后受损房屋的损失评估工作,制定恢复重建规划,指导灾区城市被毁坏的供水、排水、道路等市政基础设施的抢险、排险和恢复,帮助灾区恢复重建等工作。及时统计报告公房因灾毁损情况,做好相关领域恢复重建工作。
市交通运输局:组织协调救灾人员和救灾物资的运输,抢险救灾道路的保通;保障受灾人员、救灾人员及救灾物资的公路运输;及时统计报告农村公路交通因灾毁损情况,负责农村公路交通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市水利局:负责统计报告水库、堤防、护岸、灌溉骨干工程设施、水文监测等水利基础设施有关受损指标数据;指导灾区的乡村应急供水及水利工程设施水毁修复工作;负责水情、汛情、旱情的监测及信息报送;负责汛前检查、水旱灾害防御技术支撑工作。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组织重大农作物病虫草鼠害、冷热害、风雪灾害以及动物疫病的防治工作。负责农牧业受灾情况的收集、汇总、核实、报告;组织种子、农药、兽药、饲草料等农用物资的储备调拨,指导灾区农牧业生产恢复和协调有关单位落实受灾群众生产资料的救助;负责动物疫病防治工作,配合相关部门保障受灾期间农产品供应和价格稳定;指导乡村振兴部门做好灾区脱贫攻坚成果巩固工作,协助地方政府做好乡村振兴战略有关工作,防止受灾地区群众因灾返贫。
市商务局:负责协调督促商业企业参加抢险救灾工作;组织协调救灾生活必需品供应工作,做好肉类、酥油等自然灾害救助商品的储备管理及市场调控工作,加强对生活必需品的市场运行监测,确保灾区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和物价稳定。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合理调配医疗卫生资源,及时恢复因遭受灾害而中断的医疗卫生服务;负责向灾区提供所需药品、器械和卫生技术力量;负责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工作,组建灾区临时医疗队,抢救、转运和医治伤病员;负责对灾区实施卫生防疫,防止疫情、疾病的发生、传播和蔓延;做好生活饮用水检测工作;负责统计报告卫生健康领域的受灾情况,负责卫生健康基础设施恢复重建工作。
市外事办:负责协助市应急管理局、红十字会接受国际社会及其国际友人的捐赠、援助,并提供咨询和联系。
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国有企业积极参与防灾减灾救灾工作,参与灾害应急抢险工作;负责指导监管企业抢险救灾、停工停产、因灾毁损厂房等基础设施恢复重建、复工复产等工作。
市旅游发展局:负责相关部门开展A级景区(点)防灾减灾救灾等安全工作进行监督;协助相关部门发布灾害预警信息,协助相关部门做好A级景区(点)游客安全引导、避险转移、被困人员救援、失踪人员搜救等工作;协助相关部门做好旅游行业受灾情况统计报告;督促指导A级景区(点)基础设施、服务质量、标识标牌等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做好受灾影响期间生活必需品、生活服务业、交通、能源、商业零售等行业领域的价格监督检查、严肃查处各类价格违法行为;确保抗灾救灾食品药品,包括医疗器械的质量安全,坚决防止群体性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
市广播电视局:负责广播电视系统防减救灾工作和相关法规政策宣传以及灾区广播电视设施的恢复和抗灾救灾的宣传报道。指导灾区广播、电视系统设施的应急抢修和恢复重建工作,负责统计报告广电领域受灾情况。
市统计局:配合市减灾委员会办公室做好其他统计工作任务。
市林业和草原局:负责全市森林草原有害生物防治工作;负责森林和草原火灾的预防、监测等工作;协助做好森林草原火灾扑救灭火工作;及时做好林业灾情统计工作;督促指导灾后森林和草原生态恢复工作;加强森林和草原防火宣传、教育和培训演练。
市乡村振兴局:负责灾区扶贫项目工作,建立灾区扶贫工作长效机制,协助灾区做好灾后恢复重建工作。负责协调监督在建及已建扶贫、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在救灾抢险工作中发挥效益的情况。负责统计报告因灾致贫、因灾返贫情况,评估自然灾害对扶贫工作产生的影响。
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负责全市市政基础设施的抢修、恢复等工作。
市文物局:负责文物抢险救灾,并统计上报文物受灾受损情况。
市宗教事务局:负责参与僧尼等紧急避险转移、被困人员救援和失踪人员搜救工作,并统计上报宗教领域受灾情况。
市人防办:负责提供必要的人防工程作为应急避难场所;协助发放预警警报信号,指引避难避险场所位置。
市地震局:负责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的日常工作;负责地震灾害的勘察、监测、预防并及时向市减灾委员会办公室等相关部门通报震情;负责对地震现场的地震灾害调查和科学考察工作;协助开展灾害损失评估工作。
市气象局:负责提供气象灾害及次生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报、预警信息,及时向市减灾委员会办公室等相关部门通报情况,为防灾减灾救灾提供气象保障服务和抢险救援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市邮政管理局:负责灾区信件、包裹、特快专递和报刊等实物的及时传递工作;负责救灾物资的运输,保障灾区物资的及时送达。
国网拉萨供电公司:负责自身电力管辖区域内其电力覆盖区域灾区的电力供应和电力设施的维护与抢修,保障抢险救灾用电。根据地方政府指示参与受灾区域的电力设施抢修,为抢险救援提供供电保障。
驻拉萨各保险公司:由银保监局指导相关保险公司积极开展投保的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督促各保险公司及时做好灾后查勘、定损、理赔等工作。指导我市各保险公司积极开展城乡居民地震巨灾保险,推进我市巨灾保险试点工作。
其他各成员单位按照市委、市政府和区减灾委安排,结合各自职能做好灾害救助相关工作。
2.2 专家委员会
市减灾委设立专家委员会,为全市防灾减灾救灾工作重大决策和重要规划提供政策咨询和建议,为全市重大自然灾害的灾情评估、应急救助和灾后救助提出咨询意见。
专家委员会成员主要由市减灾委成员单位及相关单位专家、专业骨干、综合部门专业技术人员、学者等构成,并根据工作变动适时调整。
2.3县(区)减灾委员会、专家委员会
各县(区)人民政府设立本级减灾委员会、减灾委办公室及专家委员会,在上级减灾委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组织和指挥本行政区域内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工作,其办事机构设在同级应急管理部门。
3灾害预警响应
根据预警信息发布有关规定,市气象、市水利、市地震、市自然资源、市交通、市农业农村、市林草等部门及时向市应急管理局和履行救灾职责的市减灾委成员单位通报自然灾害监测预警预报信息,市自然资源局根据需要及时提供地理信息数据。市减灾办根据自然灾害监测预警预报信息,结合可能受影响区域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状况,对可能出现的灾情进行预评估,当可能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基本生活、需要提前采取应对措施时,启动预警响应,视情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1)向可能受影响的相关县(区)减灾委员会或应急管理部门通报预警信息,提出灾害救助工作要求。
(2)加强应急值守,密切跟踪灾害风险变化和发展趋势,对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进行动态评估,及时调整相关措施。
(3)通知市、县(区)两级粮储局及协议储备单位做好救灾物资准备,紧急情况下提前调拨;启动交通运输、铁路、民航等部门和单位的应急联动机制,做好救灾物资调运准备。
(4)派出工作组,实地了解灾害风险,检查指导各项救灾准备工作。
(5)向市政府、市减灾委负责人、市减灾委成员单位报告预警响应启动情况。
(6)向社会发布预警响应启动情况。
灾害风险解除或演变为灾后,市减灾委办公室终止预警响应。
4信息报告和发布
市、县(区)应急管理部门按照应急管理部《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和《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制度》,做好灾情信息收集、汇总分析、统计上报及部门间信息共享工作。其他履职救灾职责的成员单位,应及时向同级应急部门反馈灾情信息数据。
4.1信息报告
4.1.1对突发性自然灾害,相关县(区)级应急管理部门应第一时间电话报告。在灾害发生后2小时内将本行政区域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县(区)政府,并通过国家自然灾害灾情管理系统报市应急管理局;市应急管理局在接报后,应在2小时内审核、汇总,向市政府和自治区应急管理厅报告。
对造成县(区)级行政区域内人员死亡(含失踪)或房屋大量倒塌、农田大面积受损等严重损失的突发性自然灾害,县(区)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在灾害发生后立即上报县人民政府和上级应急管理部门。造成县级行政区域内5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房屋大量倒塌、农田大面积受灾等严重损失的突发性自然灾害,市应急管理局接到报告后立即报告市政府和自治区应急管理厅。
对造成人员死亡(含失踪)的自然灾害事件,县(区)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及时建立因灾死亡(失踪)人口台账并报送市应急管理局。
山洪、地质灾害等突发性自然灾害发生后,遇有死亡失踪人员相关信息认定困难的情况,灾区应急部门应按照因灾死亡失踪人员信息“先报后核”的原则,第一时间先上报信息,后续根据认定结果进行续报核报,避免信息迟报漏报。
4.1.2特别重大和重大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前,各级应急管理部门执行灾情24小时零报告制度,县(区)应急管理部门每日9时前汇总辖区内灾情,向市应急管理部门报告。市应急管理局每日10时前汇总辖区内灾情,向自治区应急管理厅报告。特别重大灾情根据需要随时报告。
灾情稳定后,县(区)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核定灾情,向市应急管理部门报告。市应急管理部门在接到县(区)级应急管理部门报告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审核、汇总灾情数据,将市汇总数据(含各县数据)向自治区应急管理厅报告。
4.1.3对干旱灾害,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在旱情初显、群众生产和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初报灾情;在旱情发展过程中,每10日续报一次灾情,直至灾情解除;灾情解除后及时核报。
4.1.4市、县(区)政府要建立健全灾情会商制度,各级减灾委或应急管理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召开灾情会商,全面客观评估、核定灾情数据。
4.1.5 专家小组评估。应急管理、水利、自然资源、林草、农业农村、地震、气象等有关部门组织专家评估小组,通过全面调查、抽样调查、典型调查和专项调查等形式对灾情进行专家评估,核实灾情。
4.1.6 建立救助台账。县级减灾委办公室、应急管理部门在灾情核定后,建立因灾死亡(失踪)人口、倒损居民住房和需政府救助人口台账,为开展生活救助和恢复重建提供依据。
4.2信息发布
灾害发生后,按照灾害应急响应等级,由各级减灾委根据新闻发布有关规定向社会发布信息。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信息发布形式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要主动通过重点新闻网站或政府网站、政务微博、政务微信、政务客户端、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等发布信息。各级广电部门等相关单位应配合应急等部门做好预警和灾情等应急信息发布工作。
对涉及Ⅰ级、Ⅱ级应急响应的,最迟要在5小时内发布信息,在24小时内举行新闻发布会,并根据灾害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
灾情稳定前,受灾地区政府减灾委或应急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相关规定及时向社会滚动发布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以及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动态、成效、下一步安排等情况;灾情稳定后,应当及时评估、核定,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不实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关于灾情核定和发布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从其规定。
5 应急响应
根据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本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分为四级:Ⅳ、Ⅲ、Ⅱ、Ⅰ级。
5.1Ⅳ级响应
5.1.1启动条件
我市行政区域内发生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Ⅳ级响应:
(1)死亡(含失踪)5人以上、10人以下(含本数,下同);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000人以上、2000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000间或200户以上、2000间或50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该县(区)农牧业人口2.5%以上、5%以下;
(5)市委、市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5.1.2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市减灾办与应急、自然资源、气象、地震、水利、农业农村、林草等部门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条件,向市减灾委提出启动Ⅳ级响应的建议,由市减灾委副主任(市应急管理局主要领导或委托分管副局长)请示减灾委主任同意后,决定启动Ⅳ级响应,并向市委、市政府以及应急管理厅报告。由市减灾委办公室发布应急响应启动信息。
5.1.3响应措施
市减灾办组织协调市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县(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市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市减灾办视情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及有关受灾县(区)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市减灾办组织市减灾委相关成员单位派出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协助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
(3)市减灾办及时掌握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
(4)根据受灾地区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市减灾委各成员单位根据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和市减灾委安排,结合预案中各部门工作职责,切实做好各项救灾工作。
(5)灾情稳定后,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灾害评估工作有关部署,由市应急管理局、受灾地人民政府、市减灾委相关成员单位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由市减灾办提出建议,报经减灾委主任同意后,发布终止Ⅳ级响应信息。
(6)启动市自然灾害救助响应的,县(区)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级别应与市响应级别协同衔接,县(区)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分级标准由县(区)自然灾害应急救助预案予以规定,并报市应急管理局备案。
5.2Ⅲ级响应
5.2.1启动条件
我市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Ⅲ级响应:
(1)死亡(含失踪)10人以上、20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2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2500间或500户以上、5000万间或100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该县(区)农牧业人口5%以上、10%以下;
(5)市委、市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5.2.2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市减灾办与应急、自然资源、气象、地震、水利、农业农村、林草等部门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条件,向市减灾委提出启动Ⅲ级响应的建议,市减灾委主任决定启动Ⅲ级响应,并向市委、市政府和区应急管理厅报告。由市减灾委办公室发布应急响应启动信息。
5.2.3响应措施
市减灾委主任或委托市减灾委副主任(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应急管理局局长)组织协调市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县(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市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市减灾办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及有关受灾县(区)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派出由市减灾办负责人带队、有关部门参加的联合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协助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
(3)市减灾办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市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做好灾情、灾区需求及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并向市减灾办通报有关情况。必要时,市减灾委专家委员会组织专家进行实时灾情、灾情发展趋势以及灾区需求评估。
(4)根据受灾地区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市财政局、应急管理局及时下拨市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应急管理局会同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紧急调拨市生活类救灾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同时,各行业部门向对口自治区相关部门积极申请政策和资金支持。市减灾委各成员单位根据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和市减灾委安排,结合本预案中各部门工作职责,切实做好各项救灾工作。
(5)市应急管理局视情协调市级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参与救灾工作,协助灾区转移受灾群众,加强安置场所消防管理。根据市级相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请求,拉萨警备区、武警拉萨支队、空军拉萨基地等驻拉部队,协助当地人民政府参加运送、发放救灾物资等抢险救灾工作。
(6)卫健委、红十字会根据灾情需要,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赶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
(7)市应急管理局会市民政局、团市委指导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等社会力量有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
(8)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灾害评估工作相关部署,市应急管理局、受灾地人民政府、市减灾委相关成员单位组织开展灾害损失评估工作,由市减灾办提出建议,经市减灾委主任同意后,市减灾办发布终止Ⅲ级响应,并向市委、市政府和应急管理厅报告。
5.3Ⅱ级响应
5.3.1启动条件
我市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Ⅱ级响应:
(1)死亡(含失踪)20人以上、30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万人以上、3万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5000间或1000户以上、15000间或300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该县(区)农牧业人口10%以上、15%以下。
(5)市委、市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5.3.2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市减灾办与应急、自然资源、气象、地震、水利、农业农村、林草等部门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条件,向市减灾委提出启动Ⅱ级响应的建议,由市减灾委主任决定启动Ⅱ级响应,并向市委、市政府和自治区应急管理厅报告。由市减灾委办公室发布应急响应启动信息。
5.3.3响应措施
市减灾委主任组织协调全市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县(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市减灾委及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市减灾委主任主持召开会商会,市减灾委成员单位、专家委员会及有关受灾县(区)参加,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同志根据灾情发展和市党委、政府领导同志指示批示,率有关部门或派出负责同志带队的先期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
(3)市减灾办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灾情需求。市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做好灾情、灾区需求及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每日向市减灾办通报有关情况。必要时,市减灾委专家委员会组织专家进行实时灾情、灾情发展趋势以及灾区需求评估。
(4)根据受灾地区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财政局、应急管理局及时下拨市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应急管理局会同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紧急调拨市级生活类救灾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同时,各行业部门向对口自治区相关部门积极申请政策和资金支持。市减灾委各成员单位根据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和市减灾委安排,结合本预案中各部门工作职责,切实做好各项救灾工作。
(5)市应急管理局视情协调市级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参与救灾工作,协助灾区转移受灾群众,加强安置场所消防管理。根据市级相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请求,拉萨警备区、武警拉萨支队、空军拉萨基地等驻拉部队,协助当地人民政府参加运送、发放救灾物资等抢险救灾工作。
(6)卫健委、红十字会根据灾情需要,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赶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
(7)市委宣传部指导网信办、广电局等部门统筹做好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
(8)市应急管理局会同民政局、团市委指导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等社会力量有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民政局指导慈善组织开展救灾募捐活动。红十字会依法开展救灾相关工作,开展救灾募捐活动等。
(9)灾情稳定后,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灾害评估工作的有关部署,市应急管理局、受灾县(区)政府及市减灾委相关成员单位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及时将评估结果报送市委、市政府、市减灾委和应急管理厅。市减灾委办公室组织核定并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10)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市减灾委办公室、市应急管理局提出建议,报市委、市政府同意后终止Ⅱ级响应,由市减灾委办公室发布应急响应终止信息。
5.4Ⅰ级响应
5.4.1启动条件
我市行政区域内发生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Ⅰ级响应:
(1)死亡(含失踪)30人以上;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3万人以上;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5000间或3000户以上;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该县(区)农牧业人口15%以上。
(5)市委、市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6)该次灾害过程同时在其他县(区)受灾,针对死亡人数达到20人以上县(区)联动启动Ⅰ级响应。
5.4.2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市减灾办与应急、自然资源、气象、地震、水利、农业农村、林草等部门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条件,向市减灾委提出启动Ⅰ级响应的建议,按照市委、市政府决定,启动Ⅰ级响应,并向自治区党委、自治区政府和自治区应急管理厅报告。由市减灾委办公室发布应急响应启动信息。
5.4.3响应措施
市减灾委主任或市委、市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统一组织、领导、协调全市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县(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市减灾委及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召开市减灾委会商会,市减灾委成员单位、专家委员会及有关受灾县(区)参加,对指导支持灾区减灾救灾重大事项做出决定。
(2)市减灾委主任或市委、市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率有关部门赴灾区指导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市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同志根据灾情发展和市委、市政府领导同志指示批示,率有关部门或派出负责同志带队组成的先期工作组赴灾区指导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3)市减灾办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信息,及时发布灾情需求。市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做好灾情、灾区物资需求及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每日向市减灾办通报有关情况。必要时,市减灾委专家委员会组织专家进行实时灾情、灾情发展趋势以及灾区需求评估。
(4)启动灾情评估、生活救助、救援和转移安置、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生产自救、恢复重建、社会治安、宣传报道8个工作组,在市减灾委统一领导下,结合本预案中各部门工作职责,全力开展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工作。
(5)市公安局加强灾区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应急。市应急管理局视情协调市级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参与救灾工作,协助灾区转移受灾群众,加强安置场所消防管理。根据市级相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请求,拉萨警备区、武警拉萨支队、空军拉萨基地等驻拉部队,协助当地人民政府参加运送、发放救灾物资等抢险救灾工作。
(6)市发改委、农业农村局、商务局、市场监管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保障市场供应,防止价格大幅波动。通信管理部门组织电信等企业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工作。市住建局指导灾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安全应急评估等工作。市水利局指导灾区水利工程修复、水利行业供水和乡镇应急供水。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红十字会根据灾情需要,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赶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市科技局提供科技方面的综合咨询建议,协调适用于灾区救灾的科技成果支持。市自然资源局准备灾区地理信息数据,协调相关部门组织灾区现场影响获取等应急测绘,开展灾情监测和空间分析,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市生态环境局及时监测因灾导致的生态环境破坏、污染、变化等情况,开展灾区生态环境状况调查。
(7)市委宣传部指导网信办、广电局等部门统筹做好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
(8)市应急管理局会同市民政局向社会发布接受救灾捐赠公告,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会同相关部门开展救灾援助事宜,统一接收、管理、分配救灾捐赠款物,会同市民政局、团市委指导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等社会力量有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民政局指导慈善组织开展救灾募捐活动。市外事办协助做好救灾的涉外工作。红十字会依法开展救灾相关工作,开展就在救灾活动等。
(9)灾情稳定后,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灾害评估工作的有关部署,市应急管理局、受灾县(区)政府及市减灾委相关成员单位、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形成评估报告后报自治区党委、自治区政府、自治区减灾委和自治区应急管理厅。
(10)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由市减灾委办公室、市应急管理局提出建议,报市委、市政府同意后终止Ⅰ级响应,并向自治区人民政府、区减灾委和区应急管理厅报告。由市减灾委办公室发布应急响应终止信息。
5.5 启动条件调整
对灾害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和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地区等特殊情况,或灾害对受灾县(区)经济社会造成重大影响时,启动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标准可酌情调整。
6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工作,由市、县(区)政府统一领导和组织实施。发改、财政、金融、保险公司等部门搞好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资金的安排、信贷及优惠政策的制定等。教育、卫健、水利、住建、电力、交通、通信等部门组织做好灾区学校、医院以及水利和供电、供水、交通、通信等实施的修复和重建。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提供灾后恢复所需物资,并提供技术指导。
6.1过渡期生活救助
6.1.1启动市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市减灾办组织有关部门、专家对灾区应急期、过渡期生活救助需求情况进行评估。
6.1.2市财政局会同市应急管理局按照相关政策规定及时拨付过渡期生活救助资金,应急管理局指导灾区人民政府做好过渡期生活救助人员核定、资金发放等工作。
6.1.3市财政局、应急管理局监督检查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政策和措施的落实,定期通报灾区救助工作情况,过渡期生活救助工作结束后组织绩效评估。
6.2冬春救助
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受灾地区人民政府为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6.2.1市应急管理局每年9月下旬开展冬春受灾群众生活困难情况调查,并会同县(区)应急管理部门,组织有关专家赴灾区开展受灾群众生活困难状况评估,核实情况。
6.2.2受灾地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在每年10月底前统计、评估本行政区域受灾人员当年冬季、次年春季的基本生活救助需求,核定救助对象,编制工作台账,制定救助工作方案,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6.2.3根据县(区)人民政府或其应急管理、财政部门的资金申请,结合灾情评估情况,市应急管理局会同财政局确定资金补助方案,及时下拨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专项用于帮助解决冬春受灾群众吃饭、穿衣、取暖等基本生活困难。
6.2.4灾区应急管理、财政部门指导灾区做好冬春生活救助人员的核定、资金发放等工作。
6.2.5市级应急管理部门根据各县(区)应急管理部门上报的《受灾人员冬春生活政府救助人口台账》,抽样调查救灾款物分配、发放情况,配合本级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按照“专款专用、重点使用、无偿使用”的原则,加强监督检查。
6.2.6市应急管理局通过开展救灾捐赠、对口支援、政府采购等方式解决受灾群众的过冬衣被等问题。发展改革、财政、税务、金融等部门组织落实好以工代赈、灾款减免政策。发改部门会同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确保粮食供应。
6.3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要尊重群众意愿,以受灾户自建为主,由县(区)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县(区)人民政府应制定完善因灾倒损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有关制度规范,确保补助资金规范有序发放到受灾群众手中。建房资金等通过政府救助、社会救助、邻里帮工帮料、自行筹措、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充分发挥居民住宅地地震保险、农房保险等的经济补偿作用,完善市场化筹集重建资金机制。重建规划和房屋设计要根据灾情因地制宜确定方案,充分论证,科学安排项目选址,合理布局,避开地震断裂带、地质灾害隐患点、山洪易发地、泄洪通道等,提高抗灾设防能力,确保安全。
6.3.1对启动市级应急响应的自然灾害,市减灾办根据受灾地倒损住房核定情况,视情组织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的评估小组,参考其他灾害管理部门评估数据,对因灾倒塌、严重损坏、一般损坏的房屋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并报市减灾委办公室。
6.3.2市财政局、应急管理局收到受灾县(区)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的申请后,根据评估小组的倒损住房情况评估结果,按照自治区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资金补助标准,提出资助金补助建议,在征求市相关行业部门意见基础上,报市政府审核后下达。
6.3.3住房重建工作结束后,受灾地区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发展改革、应急管理、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应采取实地调查、抽样调查等方式,对本地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开展绩效评价,并以当地人民政府名义将评估结果报上一级业务部门。上一级业务部门收到县(区)政府上报本行政区域内的绩效评估情况后,由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通过组成联合督察组开展实地抽查等方式,对全市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进行绩效评估,并报市减灾委办公室。
6.3.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的技术支持指导和质量监督等工作。自然资源部门负责灾后恢复重建的测绘地理信息保障服务工作。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重建规划、选址,制定优惠政策,支持做好住房重建工作。
6.3.5由市委、市政府统一组织开展的恢复重建,按有关规定执行。
7保障措施
7.1资金保障
按照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资金分级负担、以地方为主的原则,各级财政部门每年综合考虑有关部门灾情预测和上年度实际支出等因素,建立完善市、县(区)政府救灾资金分担机制,合理安排自然灾害救助资金预算,用于帮助解决遭遇特别重大、重大自然灾害地区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困难。
7.1.1各县(区)政府将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与自然灾害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将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和救灾工作资金、救灾物资储备资金纳入财政预算。
7.1.2各级财政部门根据市发改委下达的基建投资计划、每年综合考虑有关部门的灾情报告及各县(区)实际受灾严重程度,按照政策规定合理安排自然灾害救灾资金预算。根据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制度,核定上年度的救灾物资储备管理经费。
7.1.3救灾预算资金不足时,各级财政通过动支预备费、应急准备金等方式,根据有关规定,全力保障救灾及受灾群众生活救助需要。
7.1.4市政府和各县(区)政府应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力增长、物价变动、居民生活实际水平等因素,适时调整自然灾害救助政策和相关补助标准。
7.2物资保障
7.2.1相关部门要合理规划、建设各级各类防抗救灾物资储备库,完善救灾物资储备库的仓储条件、设施和能力,形成救灾物资储备网络。各相关部门、县(区)政府应当根据自然灾害特点、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按照科学规划、布局合理、规模适度、功能完善的基本原则,以灾害易发、多发地区为重点,整合资源,统筹推进,完善各级救灾物资储备库(点)建设,有效提升自然灾害应急保障功能。
7.2.2相关部门要制定防抗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合理确定储备品种和规模;建立健全救灾物资采购和储备制度,每年根据应对重大自然灾害的需求,储备必要物资,向本级财政部门确定本级自然灾害救助物资采购和储备计划。按照实物储备和能力储备相结合原则,提升企业产能保障能力,优化救灾物资产能布局,建立健全应急状态下集中生产调度和紧急采购供应机制,提升救灾物资保障的社会协同能力。
7.2.3制定完善救灾物资质量技术标准、储备库(点)建设和管理标准,完善救灾物资发放管理。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应急保障和征用补偿机制。建立健全救灾物资紧急调拨和运输制度,保障受灾群众在最短时间内得到及时有效救助。
7.3通信和信息保障
7.3.1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组织开展灾害事故应急指挥通信保障,通信运营企业应依法保障灾情传送网络畅通,自然灾害救助信息网络应以公众通信网络为基础,合理组建灾情专用通信网络,确保灾情传送网络信息畅通。
7.3.2加强市、县(区)灾情管理系统建设,逐步建立覆盖市、县(区)、乡(镇)三级应急救助通信网络,确保本市各级政府及时准确掌握灾情。
7.3.3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应急管理局应整合相关部门通信手段资源,根据实际需求,进行统一调度。
7.4装备和设施保障
市级有关部门配备救灾管理工作必需的设备和装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技术支撑系统,并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提供必要的交通、通信等设备。
各县(区)政府要适当储备装载机、挖掘机等救灾装备,建立重大救灾装备和设施协议代储制。同时,根据当地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有效利用公园、广场、体育场等公共设施,统筹规划设立应急避难场所,并设置明显标志。加强管理,使受灾群众能得到迅速、妥善安置。自然灾害多发、易发地区应设置灾害风险警示牌、避险转移路线。
灾情发生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及时启用各类避难场所,科学设置受灾群众安置点,避开山洪、地质灾害隐患点,防范次生灾害,同时要加强安置点消防安全、卫生防疫、食品安全、治安等保障,确保安置点秩序。
7.5人力资源保障
7.5.1发挥驻拉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公安民警、预备役部队和民兵等在抢险救灾工作中的主体作用。加强自然灾害各类专业救灾队伍建设和灾害管理队伍建设,强化人员设备维护和应急救助能力培训,定期开展应急演练,提高自然灾害救助能力。支持、培育和发展相关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鼓励和引导其在救灾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7.5.2根据灾种和灾害受损类别,组织应急管理、自然资源、发改、财政、经信、教育、住建、生态环境、交通、水利、农业农村、商务、卫健、林草、地震、气象、红十字会等方面专家,重点开展灾情会商、赴灾区现场评估及灾害管理业务咨询工作。
7.5.3应急管理部门要建立健全全覆盖县(区)、乡(镇)、村(居)的灾害信息员队伍体系。根据有关规定,各县(区)政府应当为专职或兼职信息员配备必要的设备和装备,村(居)委员会专职或兼职灾害信息员应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安排和解决相关补助。
7.6社会动员保障
完善救灾捐赠管理相关政策,建立健全救灾捐赠动员、运行和监督管理机制,规范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款物接受、统计、分配、使用、公示反馈等各个环节的工作。完善接受境外救灾捐赠管理机制。完善非灾区支援灾区、轻灾区支援重灾区的救助对口支援机制。科学组织、有效引导,充分发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在灾害救助中的作用。
7.7科技保障
7.7.1市减灾委组织应急管理、科技、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水利、农业农村、卫生健康、林草、地震、气象等方面专家及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单位专家开展灾害风险调查,编制全市自然灾害风险区划图,制定相关技术和管理标准。逐步建立健全灾害监测预警、分析评估和应急决策支持科技系统。
7.7.2支持和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开展灾害相关领域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建立合作机制,鼓励减灾救灾政策理论研究。
7.7.3开展应急广播相关技术、标准研究,建立健全应急广播体系,实现灾情预警预报和减灾救灾信息全面立体覆盖。加快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建设,及时向公众发布自然灾害预警。
7.8宣传和培训
组织开展全市性防灾减灾救灾宣传活动,利用各种媒体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灾害预警、避险、避灾、自救、互救、保险的常识,组织好“防灾减灾日”“国际减灾日”“世界急救日”“全国科普日”“全国消防日”和“国际民防日”等活动,加强防灾减灾救灾科普宣传,提高公民防灾减灾救灾意识和科学防灾减灾能力。积极推进社区减灾活动,推动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建设。
组织开展对各县(区)政府分管负责人、灾害管理人员和专业应急救灾队伍、社会组织和志愿者的培训。
7.9考核奖惩
自然灾害应急响应工作实行责任追究制。市减灾办不定期组织相关成员单位对《拉萨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督导有关地方和单位对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对迟报、谎报、瞒报、漏报和虚报自然灾害受灾情况或在应急处置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各县(区)应急管理局通过“国家自然灾害灾情管理系统”上报灾情后,市减灾委办公室根据应急预案启动标准,向市减灾委建议启动相应等级响应。在预案启动后,市相关工作组在核实灾情时,如发现相关县(区)存在谎报夸大灾情情况,未达到启动响应标准,造成资源浪费和损失的,市减灾委立即终止应急响应,并上报市政府追究相关县(区)部门和负责人的责任。
同时,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相关规定给予褒奖;对参与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牺牲的工作人员,相关部门应按照规定追认烈士;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严重虚报、瞒报灾情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8附则
8.1术语解释
本预案所称自然灾害主要包括干旱、洪涝灾害、风雹、低温冷冻、雪、沙尘暴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生物灾害等。
8.2预案演练
市应急管理局协同市减灾委成员单位制定应急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演练。应急预案每2年至少进行一次应急演练。
8.3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市应急管理局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预案实施后市应急管理局应适时召集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评估,并视情况变化作出相应修改后报市政府审批。各县(区)政府的自然灾害救助综合协调机构应根据本预案修订本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经本级政府批准后,报市政府、市减灾委(市应急管理局)备案。
8.4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市减灾委(市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8.5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017年印发的《拉萨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同时废止。
责任编辑:邓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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