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乐家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等163家企业(名单详见附件,以下统称“你单位”):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单位涉嫌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连续两年以上未从事经营活动一案,现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告知如下:
一、查明的事实
经本局调查核实:你单位连续两年以上未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亦未公示相关变更信息。本局通过对你单位登记住所(经营场所)实地核查、电话联系核实、调取系统年报数据,以及向税务机关调取纳税证明等方式,确认你单位无正当理由自行停业连续超过6个月,且连续两年以上未报送年度报告、未开展经营活动,至今未依法办理注销登记。
二、违法依据及定性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2.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一款:“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综上,你单位的行为已构成“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及“连续两年以上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且未开展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
三、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及法律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企业因连续2年以上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之规定,本局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吊销营业执照。
四、权利告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之规定,你单位有权就上述拟作出的行政处罚进行陈述、申辩,并可以要求举行听证。
若你单位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且未要求听证的,视为自动放弃上述权利。
五、送达方式
因你单位在登记住所(经营场所)查无下落,且通过留存的通讯方式无法取得联系,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本局对本告知书予以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即视为你单位已收到本告知书。
特此公告。
附件:拟吊销营业执照企业名单(西藏乐家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等163家)

责任编辑:赵文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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