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救助法规和政策
一、政策依据:
《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藏政办发﹝2022﹞31号、《关于印发〈拉萨市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拉政发﹝2023﹞3号。
二、救助对象:
(二)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下同),一二级重度残疾人。(三)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以下称低保对象)。(四)纳入防止返贫致贫监测范围的易返贫致贫人口(以下称易返贫致贫人口,含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因病突发严重苦难户,下同),城乡困难低保边缘家庭成员(以下称低保边缘对象),经工会部门认定的困难职工。(五)不属于以上四类救助对象但因高额医疗费用支出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大病患者(以下称因病致贫重病患者),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三、救助形式:
(一)对救助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补助。(二)对救助对象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其他补充医疗保险支付后,个人及其家庭难以承担的符合规定的基本医疗自负费用,给予补助。
四、救助标准:
(一)住院和门诊特殊病救助。救助对象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医疗费用在年度救助限额内分别按第一类和第二类全额、第三类95%、第四类90%的比例给予救助。我区住院和门诊特殊病医疗救助共用年度救助限额,普通医疗救助年度限额15万元、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年度限额30万元。(二)普通门诊救助。救助对象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政策范围内的普通门诊治疗费用,经基本医保门诊统筹制度报销后,按第一类和第二类全额、第三类95%、第四类90%比例给予补助,年度最高救助限额500元。
五、申请与审批程序:
申请医疗救助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经县民政、乡村振兴、工会审核、公示后,由县医疗保障部门按要求实行救助。
责任编辑:邓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