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梧街道、各局(办)、柳梧新区公安局、柳梧城投公司、柳梧投资公司:
经中共柳梧新区管委会工委、柳梧新区管委会批准,现将《柳梧新区现金管理办法(暂行)》等相关制度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严格抓好落实。
附件:1.柳梧新区现金管理办法(暂行)
2.柳梧新区银行存款管理办法(暂行)
3.柳梧新区公务卡管理办法(暂行)
4.柳梧新区固定资产管理办法(暂行)
5.柳梧新区车辆使用管理办法(暂行)
6.柳梧新区预算管理制度(暂行)
7.柳梧新区预算绩效管理办法(暂行)
8.柳梧新区“三重一大”制度实施办法(暂行)
9.柳梧新区财政性资金管理办法(暂行)
10.柳梧新区惠农补贴“一卡通”管理办法(暂行)
11.柳梧新区中小学经费管理办法(试行)
12.柳梧新区中小学经费管理实施细则
拉萨市柳梧新区管理委员会
2020年7月1日
柳梧新区现金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条 现金作为最为重要的资源,现金管理作为单位管理的重点,在单位财务管理中至关重要。为保证现金安全,规范现金管理,加强财务监督,根据《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部门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现金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岗位分离原则
会计员进行账务处理,出纳员负责现金收支管理,出纳员登记《现金日记账》和《现金支票使用登记簿》。
(二)定期盘点原则
每月会计员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库存现金情况进行清查盘点,重点放在账款是否相符、有无白条抵库、有无私借公款、有无挪用公款、有无账外资金等违纪违法行为。至少保证每月一次现金盘点。填写现金盘点表,并保管好盘点表原始单据。
出纳员应按券别(如壹元、贰元、伍元、拾元、伍拾元、壹佰元)分别清点其数量,然后加总,即可得出当日现金的实存数。将盘存得出的实存数和账面余额进行核对,看两者是否相符。如发现有长款或短款,应进一步查明原因,及时进行处理。
(三)限额管理原则
每年初测定库存现金限额,库存现金限额应控制在5天内日常零星开支的总额以内。超过库存现金限额时应于当日下班前送存银行,如遇银行下班时点应于下一工作日送存银行。为加强对现金的管理,现金应放入出纳专用的保险柜内,不得随意存放。
库存现金限额=上一年度日常零星开支总额/365*5
(四)逐步实现零现金管理
在规定范围内尽量使用公务卡结算,辅助以现金支票付款,逐步实现零现金管理,减少资金风险。
第三条 可以在下列范围内使用现金或现金支票:
(一)个人劳务报酬;
(二)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给个人的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等各种奖金;
(三)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
(四)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
结算起点定为2000元。现金支票视同现金,应当在上述范围内使用。
除按本条例规定的范围可以使用现金外,应当使用公务卡或银行转账结算。
第四条 现金报销程序
现金支付报销款的,除正常履行费用报销审批程序外,应当由报销人签署收款证明。本单位人员应当在报销单上签署“此款已收”,并签名确认,外单位人员应提供经对方单位盖章的书面收款证明。现金支票付款的,本单位人员应当在现金支票存根中签字确认,外单位的应当在现金支票存根中签字并提交身份证复印件写明联系方式。
第五条 附则
(一)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其他规章制度或国家法律法规相关规定执行。
(二)本制度由财政局负责解释和修订。
柳梧新区银行存款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银行账户的管理,规范银行账户的开户、销户及变更,提高资金流转效率,确保资金的安全性,按照《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会计员进行账务处理,出纳员负责银行收支和对账,本账户会计不得同时兼任本账户出纳员。银行预留印鉴分别保管。支票由出纳员保管和开具。《支票登记簿》由出纳员保管和登记。
第三条 每月结账后,由出纳员打印银行对账单与收支明细,由会计员进行对账,保证账实相符,重点放在款项退回,漏计账或收支款有误的情况,如对账不符,应及时处理或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
第四条 支票只限于本单位业务使用,不得出借或转让。不得签发空头支票和远期支票。每使用一张支票,都需要在《支票登记簿》中进行明细登记。
不准出借银行账户,不准设置小金库搞资金体外循环。
第五条 银行结算用票据的购买、领用、保管、注销必须实行严格的备查登记制度,健全监控手续。
加强对银行账户及其他账户的保密工作,非因业务需要不准外泄。
第六条 附则
(一)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其他规章制度或国家法律法规相关规定执行。
(二)本制度由财政局负责解释和修订。
柳梧新区公务卡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自治区财政厅关于预算单位公务卡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务卡,是指由各单位统一为在职职工办理的,主要用于日常公务支出和财务报销业务的信用卡。
第三条 公用经费和零星购买支出等,原则上不再使用现金结算,应按规定使用公务卡结算或转账方式(包括支票、汇款等,下同)结算。
公务卡单笔结算限额不得超过5万元。
职工在办理各项公务支出活动中,原使用转账方式结算的,可继续使用转账方式。
下列情况可暂不使用公务卡结算
(1)在县级以下(不包括县级)地区发生的公务支出。
(2)在县级及县级以上地区不具备刷卡条件的场所发生的单笔消费在200元以下的公务支出。
(3)按规定支付给个人的支出。
(4)签证费、快递费、过桥过路费、出租车费用等目前只能使用现金结算的支出。
第四条 持有公务卡的在职职工(以下统称持卡人)应当妥善保管公务卡,规范使用公务卡办理公务支出的支付结算业务,并及时向财政局申请办理报销手续。
第五条 财政局应当依托公务卡支持系统,认真审核公务卡报销事项。对于批准报销的公务卡消费支出,应当按规定时间,办理向公务卡的资金还款手续。
第二章 公务卡日常管理
第六条 公务卡由各部门统一组织在职职工向发卡行申办。公务卡申办成功后,经财政局确认核实,由发卡行将持卡人姓名和卡号等信息统一录入公务卡支付系统管理。
第七条 在职职工发生新增或调动、退休时,由各部门组织办理公务卡的申领或停止使用等手续,并通知发卡行及时维护公务卡支持系统。
持卡人涉及公务卡的相关信息变动时,应及时告知财政局,由财政局通知发卡行及时维护公务卡支持系统。
第八条 公务卡为银联标准信用卡。试点阶段,公务卡原则上仅用于办理人民币支出结算业务。
第九条 公务卡主要用于公务支出的支付结算。公务支出发生后,由持卡人及时向财政局申请办理报销手续。公务卡用于个人支付结算业务得,不得办理财务报销手续,单位不承担私人消费行为导致的一切责任。
第十条 公务卡的信用额度,由各单位根据银行卡管理规定和业务需要,与发卡行协商设定。原则上每张公务卡的信用额度不超过5万元、不少于1万元。持卡人在规定的信用额度和免息还款期内先支付,后还款。
第十一条 公务卡的卡片和密码均由个人负责保管。公务卡遗失或损毁后的补办等事项由持卡人自行到发卡行申请办理,并及时将相关信息告知财政局,由财政局通知发卡行维护公务卡支持系统。
第十二条 发卡行应按月向持卡人提供公务卡对账单,并按照与持卡人约定的方式,及时向持卡人提供公务卡账户资金变动情况和还款提示等重要信息。持卡人应注意了解和掌握上述信息。
第十三条 持卡人对公务消费交易发生疑义,可按发卡行的相关规定等提出交易查询。
第三章 公务卡支付管理
第十四条 对于差旅、会议、购买等公务支出,使用公务卡结算的,应在公务卡信用额度内,先通过公务卡结算,并须取得发票等财务报销凭证和有关银行卡消费凭证(支付小票)。
第十五条 同一持卡人信用消费不得超过透支额度。
第十六条 特殊情况下公务卡信用额度不能满足公务支付需要时,持卡人可通过财政局提前向发卡行申请临时增加信用额度,增加的额度和使用期限等具体事项,按照发卡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持卡人在执行公务中原则上不允许通过公务卡提取现金。确有特殊需要,应当事前履行报批手续,未经批准的提现业务,提现手续费等费用由持卡人承担。
第四章 公务卡财务报销管理
第十八条 持卡人使用公务卡消费结算的各项公务支出,必须在发卡行规定的免息还款期内,履行完毕报销手续,财政局应给予积极配合。因个人报销不及时造成的罚息、滞纳金等相关费用,由持卡人承担。
第十九条 持卡人办理公务卡消费支出报销业务时,应当按照财政局要求填写报销审批单,列明持卡人姓名、支出事项、交易日期、卡号、消费金额、资金支付渠道等详细信息,并附有关财务报销凭证及公务卡消费凭证(支付小票),按照财务报销程序报请审批。
第二十条 确因工作需要,持卡人不能在规定的免息还款期内返回单位办理报销手续的,可由持卡人或其所在部门相关人员向财政局提供持卡人姓名、交易日期和每笔交易金额的详细信息,办理相关借款手续,经财政局审核批准,于免息还款期之前,先将资金转入公务卡,持卡人返回单位后按财政局规定时间补办报销手续,归还借款。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负责人、分管财务领导和财务核算人员应从严控制不使用公务卡的事项。对有意不使用公务卡的,各单位负责人、分管财务领导和财政局应不予审批、审签、报销
第二十二条 财政局登录公务卡支持系统,根据持卡人提供的姓名、交易日期和消费金额等信息,查询核对公务消费的真实性,对属于公务卡结算范围并符合财务制度规定的,审核确认后批准报销;对不属于公务卡结算范围或不符合财务制度规定的,由持卡人自行偿还。
第二十三条 因向供应商退货等原因导致已报销资金退回公务卡的,持卡人应及时将相应款项退回财政局。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由财政局负责解释,对未尽事项和与国家及上级部门有关规定相抵触的内容,按国家及上级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柳梧新区固定资产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区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政府会计制度》、《西藏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事业单位通用资产配备使用管理办法(试行)》(藏财资字〔2014〕7号)及《西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通知》(藏财资字〔2016〕2号)文件内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柳梧新区管委会本级及下属行政事业单位。
第三条 各部门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合理配备并节约、有效使用固定资产,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益,保障固定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第四条 各部门固定资产的管理和使用应坚持统一政策、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物尽其用的原则。
第五条 柳梧新区本级及下属行政事业单位严格按自治区固定资产的配备及使用标准,对纳入政策采购范围的固定资产进行统一购置;财政局负责闲置资产的调剂,对各部门的固定资产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各单位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
第六条 各部门应设有专人承担固定资产的管理工作并对所管资产的安全完整负责。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应相对稳定,工作调动前必须办清交接手续。
第七条 各单位必须对专用设备的管理和操作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建立健全专用设备的操作、维修、保养、检验等管理制度;技术复杂、精密度高的专用设备的操作人员,应在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二章 固定资产的范围、分类与计价
第八条 符合下列标准的列为固定资产
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来物质形态的资产。
第九条 固定资产分为六类房屋及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其它固定资产。
(一)房屋及建筑物。指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房屋包括办公用房、生产经营用房、仓库、职工生产用房、食堂用房、锅炉房等;建筑物包括道路、围墙、水塔、雕塑等;附属设施包括房屋、建筑物内的电梯、通讯线路、输电线路、水气管道等。
(二)专用设备。指各种具体专门性能和专门用途的设备,包括各种仪器和机械设备、医疗器械、文体事业单位的文体设备等。
(三)一般设备。指办公和事务用的通用性设备、交通工具、通讯工具、家具等。
(四)文物和陈列品。指古玩、字画、纪念品、装饰品、展品、藏品等。
(五)图书。指图书馆(室)、阅览室的图书、资料等。
(六)其它固定资产。指未能包括在上述各项内的固定资产。
第十条 固定资产的计价
(一)购入、调入的固定资产,按实际支付的买价、调拨价以及运杂费、保险费、安装费、车辆购置附加费等记账。
(二)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建造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记账。
(三)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改建、扩建的固定资产,按改建、扩建发生的支出,减去改建、扩建过程中发生的变价收入后的净增加值,增记固定资产账。
(四)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或者有关凭证记账,接受捐赠固定资产时发生的相关费用应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五)无偿调入固定资产,不能查明原值的,按照估价入账。
(六)盘盈的固定资产,按照重置完全价值入账,无重置价值的按照估值或名义价值入账。
(七)已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移交手续的固定资产,可先按估价入账,待确定实际价值后,再进行调整。
(八)用外币进口的设备,按当时的汇率折合成人民币金额,加上国外部分的运费及其它费用(外币应折合成人民币金额),再加上支付的关税、海关手续费等计价入账。
(九)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租赁协议确定的设备价款、运杂费、安装费等。
第十一条 按照《政府会计制度》的相关规定,固定资产按原值入账并按照相关规定计提折旧,同时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
第十二条 已经入账的固定资产除发生下列情况外,不得任意变动固定资产账面价值
根据国家规定对固定资产进行重新估价的;增加补充设备或改良装置的;将固定资产一部分拆除的;根据实际价值调整原来暂估价值的;发现原来记录固定资产价值有误的。
第十三条 固定资产的价值变动,由本部门资产管理人员负责办理,并及时通知财政部门,对固定资产有关账目作相应调整。具体账务处理,按《政府会计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三章 固定资产的增减变动
第十四条 购置固定资产应分清资金渠道,属于基本建设范围的(单台设备和单项工程在五万元以上的),由基本建设投资解决,不属于基本建设投资范围的由行政经费、事业经费或其它经费解决。属于专项控制商品,必须按《拉萨市柳梧新区管理委员会政府采购管理办法(暂行)》的要求购置,验收后及时入账,粘贴固定资产条码。
资产管理人员应对本部门占有、使用的由不同资金渠道形成的固定资产进行统一管理。
第十五条 购入、调入和自制、自建完工交付使用增加的固定资产,验收合格,经相关部门交付后,由本部门根据发票、固定资产调拨单或基建项目交付使用验收单据等凭证,及时向财务通知入账,编制固定资产条码。
第十六条 接受捐赠或盘盈的固定资产,应由本部门办理接收和交接,并据固定资产交接单、发票或固定资产盘盈盘亏报告单等凭证,及时将增加的资产向财政部门上报,及时入账,并粘贴固定资产条码。
第十七条 调出的固定资产由调出部门、调入部门和财政部门会签《资产调拨单》后,报两部门共同的上级领导审批确认。
处置减少的固定资产,按《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由本部门资产管理人员履行处置审批手续,审批流程为:部门资产管理员--部门负责人--财政局资产管理会计--财政局负责人--申请处置部门分管领导审批,审批流程签批后办理有关注销手续。如处置的固定资产未达到报废条件的,应报管委会主要领导审批;如所处置的固定资产金额较大,符合“三重一大”标准的,应履行“三重一大”审批流程。
第十八条 正常报废的固定资产,由财政局组织人员进行现场核实,对经核实确需报废的资产办理有关注销手续。审批流程参照上条执行。正常报废是指,固定资产已达预计使用年限或不符合新标准、新工艺的要求,且继续使用该资产所产生的修理维护费用较大,不符合经济性和效益性原则。
第十九条 非正常损失减少的固定资产,由本部门领导签订意见后对非正常损失要查明原因,追究责任;填制固定资产减少通知单,办理有关注销手续。审批流程为:部门资产管理员--部门负责人--财政局资产管理会计--财政局负责人--申请处置部门分管领导审批—管委会主要领导审批。如所处置的固定资产金额较大,符合“三重一大”标准的,应履行“三重一大”审批流程。
第四章 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
第二十条 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是指在日常行政工作或业务活动中对所需及占用的国有资产实施不间断的管理及核算,包括从编制固定资产预算、计划采购、验收入库、登记入账、领用发出到维修保养、处置等各个环节的实物管理和财务核算。
第二十一条 在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中,财政局负责按固定资产的价值分类核算,审核固定资产预算并对固定资产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各部门负责固定资产的预算编制、计划采购、验收入库、登记保管、领用发出、维修保养、调拨处置等具体管理。根据各部门的实际情况,某些日常管理工作也可委托资产占用单位承担;技术部门参与专用设备的维修保养和技术鉴定;使用部门负责合理、有效使用和日常维护管理,杜绝浪费。
第二十二条 固定资产预算及购置计划,既要从实际需要出发,又要注意节约。要根据各类资产的配备情况及使用标准合理配置,充分利用现有固定资产,防止积压浪费。对按规定实行统一采购的固定资产,要提供详细的使用目的并写明详尽的功能等要求。
第二十三条 财政局完善固定资产账卡、领用、处置、清查盘点等日常管理制度,使用部门须指定专人负责办理本部门固定资产和其它物品的领用、保管、清点等工作。
第二十四条 财政局对验收入库及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须及时入账,并编制固定资产条码,按物登帐、凭条码管理;己入库的固定资产,要按照各类资产的使用说明和存放要求进行保管,库存固定资产未经管理人员同意,任何人不准领用或调换;本级及下属单位一般固定资产实行条码化管理,资产统一由财政局编制条码,除教育系统外,区直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统一由财政局核算,教育系统由教育财务核算。不经批准,任何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占用固定资产。如需借用固定资产,须经主管领导同意后,办理借用手续。
第二十五条 各部门对配备给个人使用的固定资产或物品,要建立领用交还制度,并督促使用人爱护所用资产。工作人员工作调动时,应在其办理所用资产交还手续后,方可办理调动手续。
第二十六条 财政部门安排每年与使用部门对账一次,使账实、账卡、账账保持一致。本部门要对固定资产进行及时清查,通过扫描资产条码清查盘点实有资产,并查明固定资产的实有数与账面结存数是否相符,固定资产的保管、使用、维修等情况是否正常。对清查盘点中发现的问题,各部门应查明原因,说明情况,经本部门主管领导批准后,调整固定资产账目。
第二十七条 财政部门在核查固定资产时对未及时入账的固定资产,督促其及时登记入账。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不符合固定资产标准的各种办公用品、用具、生活用品、器具、材料等资产,也要分类登记,参照本办法管理。
第二十九条 凡违反本办法的,按《西藏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事业单位通用资产配备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柳梧新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柳梧新区车辆使用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公务车辆规范化、制度化管理,推动节能减排,降低行政成本,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共西藏自治区委员会办公厅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公务车辆配备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藏党办发〔2012〕39号)和《中共拉萨市委办公厅拉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拉萨市行政事业单位公务车辆配备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拉委厅发〔2013〕61号)规定,结合拉萨市公务车辆治理工作的要求和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柳梧新区下属行政事业单位是指财政拨款的柳梧新区各机关、社会团体及所属的事业机关(含全额、差额拨款事业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务车辆是指各级行政事业单位按规定配备、使用的用于履行公务的机动车辆,包括一般公务用车,执法执勤用车和业务用车。
一般公务车辆是指用于办理公务、机要通信、处置突发事件等公务活动的机动车辆。
执法执勤用车是指用于办案、监察、稽查等执法执勤公务的专用机动车辆。
业务车辆是指用于特殊业务用途的机动车辆。
第四条 公务车辆使用和管理应遵循总量控制,经济实用、节能环保、保障公务、节约使用、规范有序、健全制度的原则。
第五条 公务车辆实行分级管理,柳梧新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是公务车辆主管部门。柳梧新区财政局负责本级行政事业单位,乡镇政府公务车辆的编制、配备、更新、报废和处置的管理工作。柳梧新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是车辆日常管理部门。
第二章 日常管理
第六条 柳梧新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要建立健全公务车辆使用情况统计报告制度,逐步建立公务车辆管理信息系统。
第七条 公务车辆,由柳梧新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统一管理;街道公务车辆由街道办事处进行日常管理。
第八条 车辆管理部门应当明确公务车辆的驾驶员,驾驶员发生变动时,应及时办理交接手续。
第九条 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和街道办事处要加强公务车辆的日常管理,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公务车辆,不得公车私用,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条 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健全公务车辆管理制度,降低使用和维修保养成本。
(一)加强公务车辆集中管理,统一调度,严禁分散管理使用,减少空驶,提高使用效率,避免浪费。
(二)严格落实公务车辆使用登记,严格登记用车时间、事由、地点、里程和用车人等信息。长途出差的,应当填写《派车单》,履行审批手续后,方可出车。
严格落实指定地点停放制度,节假日期间除特殊工作需要外应当封存停驶。
(三)严格落实公务车辆定点保险、定点维修和定点加油制度,降低运行成本。
第十一条 公务车辆的油料费用和维修、保养费用逐步统一支付结算。
第三章 维修及保养
第十二条 公务车辆维修,加油实行政府集中采购制度。由柳梧新区管委会按照政府采购流程确定。
第十三条 公务车辆维修需填写《<柳梧新区公务车辆维修派遣单>后,前往定点车辆维修机构进行维修。维修费用以记账方式,由维修公司按季度进行结算。
第四章 更新和报废
第十四条 公务车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办理更新:
(一)轿车已使用12年(含12年)以上或已行驶25万公里以上;越野车已使用10年(含10年)以上或已行驶25万公里以上;轻型、中型客车己使用8年(含8年)以上或已行驶25万公里以上。
(二)因各种原因造成公务车辆年维修成本高于同类车型市场价格或折余价值30%的。
第十五条 公务车辆按照国家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申请办理报废:
(一)9座以下载客汽车累计行驶50万公里;9座(含9座)以上载客汽车累计行驶45万公里。
(二)9座以下载客汽车已使用15年;9座(含9座)以上载客汽车已使用10年。
(三)因各种原因造成车辆严重损坏或技术状况低劣,无法修复的。
(四)车型淘汰、已无配件来源的。
(五)经过长期使用,车辆耗油量超过国家定型车出厂标准值15%的。
(六)经修理和调整,车辆仍达不到国家对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
(七)经修理和调整或采用污染控制技术后,排放污染物仍超过国家规定的汽车排放标准的。
(八)上述未列明型号的公务车辆按《国家经贸委、国家纪委、公安部、国家环保总局关于调整汽车报废标准若干规定的通知》(国经贸资源〔2000〕1202号)和公安部《关于实施<关于调整汽车报废标准若干规定的通知>有关问题的通知》(公交管〔2001〕2号)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各单位应当加强公务用车管理,禁止如下行为:
(一)违规核定公务车辆编制、审批超标准配备更新车辆;
(二)违规安排公务车辆配备更新和运行经费预算;
(三)未经批准擅自配备更新公务车辆。
(四)未经批准,超编、超标配备使用公务车辆的;
(五)对外出租,出借公务车辆的;
(六)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者其他单位车辆的;
(七)接受企业捐赠车辆的;
(八)党政机关用其协会、学会、研究会、项目名义购买车辆为其使用的;
(九)为公务车辆增加高档配置或豪华内饰的;
(十)在车辆维修等支出中虚列名目或者夹带其他费用的;
(十一)将公务车辆挂私人户头以及私车公挂的。
第十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柳梧新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柳梧新区预算管理制度(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健全单位预算管理体制,强化预算的分配和监督职能,维护预算的严肃性,保证资金的合理使用和正常运行,促进我单位各项事业的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政府会计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单位预算是根据单位发展计划和年度目标任务编制的年度综合财务收支计划,收入主要是财政拨款,支出为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第三条 预算每年编制一次。预算年度自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预算的收支以人民币为计算单位。
第二章 预算管理职权
第四条 我区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权责结合”的预算管理体制。
第五条 财政局是预算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预算的组织和实施。具有下列职权:
(一)具体负责做好当年预算的编制工作;
(二)组织实施年度预算;
(三)对预算执行过程实行全方位的控制、监督和会计核算;
(四)定期向主管领导汇报预算的执行情况,向各预算执行部门通报预算执行情况。
第六条 各部门根据财政下达的经费预算指标,制定本部门开支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七条 专项经费由各归口职能管理部门配合财政组织实施和管理。
第三章 预算编制
第八条 预算编制的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行政单位财务规则》、《政府会计制度》。
(二)财政部门的具体要求和单位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目标任务。
第九条 预算编制的原则
(一)单位预算编制应遵循“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积极稳妥、统筹兼顾、保证重点、效益优先”的原则;预算编制按照“收支两条线”的原则进行统筹规划,全面反映单位年度财务收支情况;
(二)支出预算的编制要坚持统筹兼顾、保证重点的原则。首先保证经常性支出,然后根据单位财力安排建设性支出。在经常性支出中,必须先保证基本的人员经费开支和单位日常运转经费,确保投入的日常经费满足事业发展的需要;
(三)日常预算支出以各部门为预算单位,专项经费预算支出以项目为预算单位。
第十条 预算的编制方法
(一)预算编制前的准备工作
1.认真分析基期预算执行情况的分析工作,充分考虑计划期的各种可变因素;
2.结合单位发展整体规划、事业发展计划,充分考虑计划年度的资金供给状况,做好计划年度经费收支的预计和分析。
(二)收入预算编制
1.非税收入,主要是行政事业性收费、财政性拨款、项目建设报建费和签约项目保证金的收取,由归口行业主管部门测算;
2.其它收入,单位获得的除上述各项收入以外的收入,包括利息收入及其它零星杂项收入;根据往年实际执行情况及预算年度业务活动测算;
(三)支出预算编制
基本支出是指单位开展正常工资的各项支出,包括人员支出、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日常公用支出;
1.人员支出: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社会保障费、聘用人员费用;按照单位人员编制计划和工资标准测算;
2.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包括离退休人员支出、医疗费、住房补贴等;按照核定的人数及支出标准确定;
3.日常公用支出:包括日常办公费、水电费、维修费、网络租赁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工会经费、福利费、公务车运行维护费等;
4.专项支出:包括招商引资工作经费、环境综合整治经费、基础设施建设支出和其他专项支出等;
第四章 预算审批与分解下达流程
第十一条 每年年底财政根据国家有关预算法规、政策及主管部门的部署和要求,在认真分析当年预算执行情况的基础上,充分考虑预算年度的变化因素,结合柳梧新区的发展规划提出下年度预算编制的原则和要求,提请主要领导同意后,报主任办公会审批,通过后报党工委会审批,通过后报市财政局,由市财政统一报市人大审批。预算审批与分解下达业务流程如下图:
预算编制流程图
第五章 预算的执行、控制与调整
第十二条 预算年度开始后,单位正式预算在未批复前,为保证单位工作的正常运行,财政局先按上年同期的预算支出数额安排支出,正式预算批复后,按正式预算执行。
第十三条 预算一经批准,即具有法律效力,不得随意变更,单位及各部门都应自觉维护预算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各责任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预算经费的使用和管理负全面责任,要积极采取措施严格控制各项支出。
第十四条 为督促预算执行,财政局每季度公示各部门预算执行进度,对预算完成较差的单位开展监督问责。对预算结余较大的部门在下一年审批预算时给予适当调减。
第十五条 为强化预算控制,财政局对无计划、无预算或超计划、超预算的开支不予受理。
第十六条 确需调整、追加预算的,涉及《预算法》第六十七条的,经主任办公会审批后,报党工委会审批,通过后报市人大审批。
第六章 决算与绩效评价
第十七条 每年度结束,应严格按照《会计法》和主管部门的要求办理转账业务和年终决算,所有收支均纳入决算,并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
第十八条 为了如实反映预算执行情况,保证年终决算数字的准确、完整,财政要认真做好年终清理工作。
(一)核对年度预算收支数字;
(二)清理本年度预算应收应付款项;
(三)清查财产物资;
(四)进行决算数字的对帐工作。
(五)开展经费使用绩效评价工作。
第十九条 财政局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准确、及时地编制年终决算,并综合分析全年预算执行情况,撰写财务分析报告和经费绩效自评报告,提请单位负责人同意后,报市财政局审批。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柳梧新区预算绩效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预算绩效管理,建立规范、科学、高效的预算绩效管理体系,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西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拉萨市预算绩效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预算绩效管理是指在预算管理中融入绩效理念,将绩效目标设定,绩效跟踪、绩效评价及结果应用纳入预算编制、执行、监督全过程以提高预算的经济、社会效益为目的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与财政局发生预算缴拨款关系的国家机关、政党组织、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稳步推进绩效管理工作,现阶段逐步开展各部门整体预算绩效评价工作,针对重点项目开展绩效评价工作。以点带面,用3到5年时间,将绩效管理覆盖到所有预算资金。
第四条 预算绩效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目标管理原则。预算管理要围绕绩效目标来进行,事前设定目标、事中跟踪监控目标实现进程、事后评价目标完成情况。
(二)绩效导向原则。预算管理的各环节、每项工作都要以绩效为核心导向,将绩效管理贯穿于预算管理全过程、各环节,实现财政资金运行和预算管理效益最大化。
(三)责任追究原则。预算管理强调各部门的预算支出责任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责任,实行绩效问责。对无绩效或低绩效的部门进行责任追究。
(四)信息公开原则。预算绩效信息、要逐步向社会公开,接受有关机构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财政部门负责拟定预算绩效管理制度、办法,统一组织指导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负责绩效目标审核、事前绩效评估、跟踪预算执行;具体实施财政绩效评价,根据评价结果提出整改建议;指导各部门和下级财政部门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第六条 主管部门和预算单位负责具体组织实施本部门和本单位的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督促、检查、指导所属单位的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按规定编报和审核绩效目标,配合财政部门开展事前绩效评估工作,对预算的执行进行绩效跟踪,并按规定及时将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和整改措施报财政部门,组织开展本部门和所属单位的绩效自评工作,并配合财政部门开展财政评价工作; 根据评价结果加强资金管理,改进绩效管理工作。
第三章 预算编制管理
第七条 预算编制时,主管部门、预算单位要根据年度工作计划,申报绩效目标,并按规定配合财政部门实施事前绩效评估工作。
第八条 绩效目标是绩效评价的对象计划在一定期限内达到的产出和效果。包括绩效内容和绩效指标。
绩效目标要与部门职责相吻合,目标设置应科学可行、准确、具体、简介明了。
第九条 绩效指标是衡量绩效目标实现程度的考核工具,分为产出指标和效果指标。产出指标反映与目标相关的产品和服务的提供情况;效果指标反映与目标相关的预算支出预期结果的实现程度。
绩效指标要与绩效目标密切相关,要尽量使用反映最终结果的指标,指标设置应科学合理、量化可考。
第十条 事前绩效评估是指在预算编制时,由财政部门对项目的相关性、效益性、效率性、绩效目标、项目内容等进行研究论证,并提出评估建议,作为资金分配的参考依据。
第十一条 财政部门应当对主管部门、预算单位申报的绩效目标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方可进入下一步预算编审流程。
经事前绩效评估结果较好的项目优先安排预算资金,不按规定要求编制绩效目标或事前绩效评估结果较差的项目不予安排预算资金。
第十二条 主管部门,预算单位要加强资产管理工作,严格按照相关配置标准编制资产购置预算。
第四章 预算执行管理
第十三条 财政部门、主管部门、预算单位要对绩效目标的实现情况进行跟踪管理。
第十四条 主管部门要及时统计本部门及所属单位预算执行中有关的绩效数据,按要求编制年度预算运行半年报告,并于半年终了一个月内向财政部门上报部门和项目绩效完成进度情况。
当预算执行绩效与绩效目标发生偏离时,主管部门要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并采取矫正措施。对无绩效、低绩效的项目,要停止执行和调整执行。
第十五条 预算执行中,主管部门、预算单位提出的预算调整事项,要严格按照绩效管理的要求,重新上报绩效目标,并进行论证。
第十六条 财政部门要加强政府采购管理,主管部门、预算单位年度预算执行中涉及的政府采购有关事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财政部门要加强国库执行管理,主管部门、预算单位年度预算执行中涉及的国库执行有关事项按照拉萨市国库管理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主管部门、预算单位要加强资产使用、处置和收益管理,按规定做好相关工作提高资产使用效益。
第五章 绩效评价
第十九条 年度预算执行完毕,财政部门、主管部门、预算单位要依据绩效目标,按照统一的评价标准和原则,对预算支出效果和管理情况进行客观、公正的衡量比较和综合评价。
第二十条 绩效评价的分类:
(一)按照预算级次,绩效评价分为本级部门预算资金绩效评价和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转移支付资金绩效评价;
(二)按照组织实施部门,绩效评价分为财政评价和部门自评。
第二十一条 绩效评价的基本内容:
(一)绩效目标的设定情况;
(二)资金投入和使用情况;
(三)为实现绩效目标制定的制度、采取的措施等;
(四)绩效目标的实现程度及效果;
(五)绩效评价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二条 绩效评价的方法:
绩效评价主要采用成本效益分析法、比较法、因素分析法、最低成本法、公众评判法等。
第六章 绩效评价结果应用
第二十三条 财政部门、主管部门、预算单位要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编制部门预算和安排资金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四条 建立整改机制。 财政部门要根据绩效评价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改进和加强部门预算支出管理的意见,督促部门整改。主管部门、预算单位要及时提出整改措施,并积极落实整改,提高绩效管理水平。
第二十五条 评价结果要依照《预算法》逐步公布,以加强社会公众对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的监督。
第二十六条 建立预算绩效问责机制,具体按照《拉萨市预算绩效管理问责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各部门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单位实际制定本单位的预算绩效管理办法。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柳梧新区“三重一大”制度实施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领导班子重大事项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以下简称“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法制化、高效化,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要求,结合单位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认真执行“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围绕中心工作,改进和完善领导方式,严格规范决策程序,不断提高工作透明度,有效促进依法行政和党风廉政建设,确保单位“三重一大”事项科学决策、民主决策和高效决策。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区所属行政事业单位。
第二章 主要内容
第四条 凡涉及我委改革发展稳定,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均属于重大事项决策的范畴,本事项需经主任办公会审批后,报党工委会审批。主要内容包括:
1.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中央、自治区、市重要会议和文件精神的贯彻落实;
2.单位重要会议、文件精神及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的重大问题;
3.柳梧新区发展战略以及规划的制订和调整。包括管委会总体发展目标、年度工作计划和目标、重大活动安排,以及涉及群众、干部职工切身利益重要事项的研究决定;
4.单位党的建设情况;
5.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分工、内设机构设置、调整的研究决定;
6.责任事故、突发事件等事关社会安全稳定和谐重大问题的处置原则和应对方案;
7.其他需要提交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
第五条 重要干部任免,本事项需经党工委会审核,主要包括:
1.干部的选拔、任免、推荐、调动、考核、事业干部职称评定和奖惩;
2.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候选人的推荐提名;
3.重要岗位的人事确定和调整;
4.推荐和申报市级(含)、确定本级各种先进集体或先进个人荣誉称号等;
5.公开招考(聘)工作人员;
6.其他重要人事工作。
第六条 重大项目安排,本事项原则上由主任办公会审核,涉及国家、自治区和拉萨市重大项目安排的报党工委会审批,主要包括:
1.重大政府投资项目;
2.大额不动产的购置和处置;
3.大宗物资、设备采购,工程项目招投标等;
4.土地、房屋以及大型贵重设备器材等资产的出租、转让及处置;
5.对内对外合资、合作、担保等项目;
6.单位办节、会、大型庆典等活动安排;
7.年度重大实施工程项目及其它重要项目安排;
8.其他应由集体决策的重大项目安排。
第七条 大额资金使用主要包括:
1.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2.各类中央专项资金的安排、使用与管理;
3.中期预算调整;
4.其他需要研究的资金使用。
第三章 议事程序及制度
第八条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前,应当进行充分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形成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九条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前,班子成员通过适当形式对有关议题进行酝酿,但不得做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内容涉及多个机构行业的,有关机构行业应事先做好沟通协调工作,凡应协调而未协调或存在较大分歧意见的议题,一般不提交会议讨论。
第十条 班子成员提出的决策建议或者经分管领导审核的决策建议,经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确认后,进入决策程序;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提出的决策建议,直接进入决策程序;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一般不得临时动议。
第十一条 对进入决策提议的事项,分管领导组织准备上会的规范化材料,包括议案和科学论证材料等,议题的有关材料要在领导班子会议召开前送达参会人员,并保证其有必要时间了解相关情况。参加会议人员要认真阅读,并作好发言准备。
第十二条 审议“三重一大”事项的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班子成员到会方能召开;可以邀请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在讨论相关议题时列席会议。
第十三条 在领导班子决策“三重一大”事项的会议上,一般先由分管领导或有关负责同志介绍上会材料,然后安排足够的时间进行讨论。对决策建议,由班子成员逐个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因故未到会的班子成员可以书面形式表达意见。
第十四条 实行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末位表态”制度,即领导班子在集体研究决策时,班子主要负责人不得首先表态或个人定调,待其他班子成员充分发表意见后,汇总讨论情况,最后发表结论性意见。
第十五条 会议讨论决定重要事项时应进行表决,表决可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其他方式进行。会议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项表决。对意见比较一致的议题,形成会议决定;对意见分歧较大或发现有重大问题尚不清楚的,除在紧急情况下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查研究后再作决策;特殊情况下,可将不同意见情况向上级组织报告。
第十六条 指定专人记录会议时间、地点、主持人、参会人员、列席人员、请假人员,以及每项议题讨论情况以及最后决定。会议记录须经每位参会人员签字背书并存档。
第十七条 会议在讨论与参会成员本人及其亲属有关的议题时,本人应主动回避。对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决策和需保密的会议内容,与会人员不得外泄。
第四章 决策执行
第十八条 “三重一大”事项经领导班子决策后,由班子成员按分工和职责组织实施。遇有分工和职责交叉的,由领导班子明确一名班子成员牵头。
第十九条 班子成员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或按照组织程序向上级党组织反映意见,但在没有作出新的决策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拒绝执行已作出的决定。班子成员不得擅自改变集体决策,确需变更的,应由领导班子重新作出决策;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作出临时处置的,应在事后及时向领导班子或上级组织报告,未完成事项如需领导班子重新作出决策的,经再次决策后,按新的决策执行。
第二十条 实行决策执行情况报告和监督检查制度,即根据工作实际,对部分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与监督。要求决策负责人在办理过程中向领导班子报告决策的执行情况,便于领导班子及时了解决策动态,确保集体决策事项在办理期限内落实到位。
第二十一条 建立重大决策纠错机制,通过民意测验、抽样调查、跟踪反馈、评估复查等方法,及时发现并纠正决策制定和执行中存在的问题,适时调整和完善决策。对部分需要公开的决策和执行情况,按照规定进行公开。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 在执行“三重一大”制度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①不执行或不正确执行“三重一大”制度,应当集体讨论决定的事项未经集体讨论,而由个人或少数人决定的,或由于紧急情况,未经集体讨论决定而由个人决策,事后不及时通报的;②未向领导班子提供真实情况而造成错误决定的;③不遵守、不执行集体决定,或未能按照集体决定和分工履行自己的职责,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给工作造成损失的;④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损失,不及时报告和采取措施纠正的;⑤其他因违反“三重一大”制度而造成失误的。
第二十三条 领导班子决策失误或涉嫌违纪违法的,应在查明情况、分清责任的基础上,根据事实、性质、情节承担责任,依纪依法分别追究班子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和其他责任人的相应责任。
第二十四条 责任追究的方式有责令检查及纠正、诫勉谈话、通报批评、责令辞职、免职、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等。
第二十五条 对未经领导班子集体决策实施的“三重一大”事项,有关科室和干部职工可提出质询,或向上一级党委、行政、纪检监察部门报告。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柳梧新区财政性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财政性资金管理,规范财政性资金管理程序,明确职责范围,强化监督约束机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财政性资金的科学合理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西藏自治区财政监督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柳梧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本级财政安排计划和上级相关部门下达的各类资金。
第三条 财政局负责完善财政性资金分配、使用和监督管理机制,建立科学、规范的预算管理制度,加强收入管理,增强预算调控能力,优化政府财力配置,发挥财政性资金使用效益。
第四条 财政性资金使用和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依法理财原则。财政性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严格按照《预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坚持民主、科学、规范、依法的理财原则,在部门职能范围内进行使用和管理。
(二)综合预算原则。财政性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与部门预算相结合,坚持全口径的综合预算管理方式,将预算外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统筹使用和管理财政性资金。
(三)集中财力办大事原则。围绕全区中心工作科学筹划财政保障工作,集中财力用于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紧迫任务,确保全区重点工作的资金需要。
(四)统筹效益原则。区财政局和预算单位应不断调整和优化支出结构,统筹预算内外各类资金、各类国有资产,控制和压缩一般性支出,加强对财政性资金及国有资产的绩效管理,提高使用效益。
(五)审核与审批相结合原则。财政性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按照财政审核与主管部门审批相结合的原则,确保财政性资金使用和管理严谨、规范,支持新区各类工作的有序开展。
第二章 预算资金的管理
第五条 收入预算的编制。财政局合理分析、预测宏观经济形势,根据新区生产总值、居民消费价格总水平以及与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等主要经济指标的预期增长情况,综合考虑各类收入、上级补助收入等因素,科学合理编制财政收入预算。
第六条 支出预算的编制。财政预算支出具体包括部门支出预算、专项支出预算及项目建设支出预算三部分。部门支出预算是指为保证机关事业单位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正常工作任务而编制的年度基本支出计划,主要包括人员经费和公用支出两部分。专项支出预算是指机关事业单位为完成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事业发展专项大型购置、大型活动及其他项目等。项目建设支出预算是指财政根据管委会批准的项目建设投资计划,用于各单位项目建设的支出,主要包括建筑业建设、农林水利建设等支出。
第七条 部门支出预算的编制。人员经费按照新区组织(人社)局核定的在职人员数和人事部门批准的工资标准,参照上年度的实际支出数逐项据实编制。公用经费按照在职人员数和核定的公务车辆编制数按照相应定员定额标准编制,并细化到具体项目。
第八条 专项支出预算的编制
(一)常规项目预算的编制。常规项目预算系历年必须安排或根据法律法规规定须地方配套的社会公共事业项目资金,由项目主管部门提出。
(二)行政事业发展项目预算的编制。由项目主管单位根据当年地区经济发展规划和本单位的实际工作需求,提交项目预算、可行性报告等项目申请报告。
第九条 项目建设支出预算的编制。由区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各单位所申请建设项目进行分类汇总、统一甄别后,送财政局。
第十条 财政局接收各单位的预算并进行审核汇总、综合平衡,同时根据当年财力状况和实际工作需要提出预算草案,提请新区主任办公会和党工委会审定,然后提交市财政局。
第十一条 预算草案按法定程序批准后,不得随意进行调整,确保预算的权威性。所有财政性资金不得随意调整和改变资金投向、用途。
第十二条 部门预算的执行。各单位预算内安排的正常人员经费、正常运行经费由财政局统一拨付。
第十三条 专项预算的执行。专项预算(包括本级预算安排项目资金和上级安排项目资金)按实际工作进度申报拨付,具体程序为:由申请单位提出申请→行业主管部门审核→财政局审核→分管领导审核签署意见→财政分管领导审核签署意见→主任审批→财政拨付资金。
第十四条 项目建设预算的执行。项目建设支出要严格按照合同约定,以实际完成工程量为准拨付。
第十五条 追加资金预算的执行。年度预算执行中,因年初预算安排不足,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文件规定要求新增的支出项目,以及按照新区党工委、管委会的重大决策部署确需超预算追加的重大项目建设支出,所需资金由财政从超收收入中解决,并按照以下审批程序进行。
(一)据实测算财政超收收入。一般从当年度9月份开始,财政局根据济发展态势和财政收入预算执行情况,测算当年财政超收收入。
(二)追加资金的申报和审批。行业主管部门提出追加的申请,在详细测算追加金额后提交主任办公会研究,通过后提交党工委会审议。
(三)追加资金的报批。确认追加的资金由财政局统筹规划,并形成中期调整方案。最终方案报拉萨市财政局备案。
第十六条 优化支出结构。财政局要不断调整和优化财政支出结构,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尤其是涉及“三公经费”(公务接待、公务车辆购置及运行、公务出国(境))和会议费必须要严格按照中央八项规定及自治区和拉萨市的各项规定执行。
第三章 政府采购资金管理
第十七条 政府采购资金是指采购机关获取货物、工程和服务时支付的资金。政府采购资金由财政国库执行机构统一管理,统一核算,专款专用。
第十八条 凡属于政府集中采购范围内和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货物类、服务类采购,必须实行政府采购。
第十九条 政府采购程序主要包括:各单位按工作需要上报采购申请及清单,由财政局具体负责政府采购行为。
第二十条 财政局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西藏自治区本级政府采购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来组织实施采购计划、确定政府采购的组织形式、确定政府采购方式、确定供应商并签订和履行采购合同。
第二十一条 政府采购资金的支付。采购资金支付将严格按照《西藏自治区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将资金直接拨付给商家。
第二十二条 财政局应当自觉接受纪检监察等部门对政府采购各环节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章 非税收入管理
第二十三条 加强对非税收入征收工作的监督管理,防止隐瞒、截留、坐支和挪用非税收入,各执收单位要严格落实各项征管制度,依法依规征管,确保非税收入按规定及时足额上缴财政。
第二十四条 取消各执收单位非税收入过渡性存款账户,执收单位收取的非税收入一律按直接缴库或集中汇缴方式统一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
第五章 财政资金的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
第二十五条 建立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的监督制约机制。
(一)财政、监察等部门要充分发挥本部门职能作用,对各类财政专项资金都要进行全方位、多角度的监督和检查。
(二)项目实施单位作为项目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要建立健全项目管理制度,加强资金管理,自觉接受监督。
(三)财政和主管部门要对项目资金实行跟踪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对资金使用和项目进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重点项目要重点检查,督促实施单位加强资金和项目管理,具体拨付项目资金时应按照项目完成进度和招标合同规定执行。
(四)监察部门要对项目资金分配、管理和使用中违纪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柳梧新区惠农补贴“一卡通”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国家各项惠农政策,牢固树立并切实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加大强农惠农富农力度,让广大基层群众共享改革发展成果,让公共财政的阳光普照基层群众。根据《西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加快推进财政对农牧民家庭(个人)补贴资金发放“一卡通”工作的通知》(藏财发〔2017〕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委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提到的惠农政策资金“一卡通”是指实行财政惠农政策补助资金的集中统一发放,解决过去财政惠农政策补助资金管理和发放中存在的诸多问题,实现惠农补贴的统一渠道、集中管理和直接发放。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使用、管理、发放各项惠农补贴的部门和单位。
第四条 财政局负责惠农资金的拨付和监督检查等资金管理工作。
第五条 惠农资金“一卡通”使用管理应符合国家有关农业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方针政策,符合市场经济体制和公共财政原则,符合科学、公正、公开和效率原则,符合资金适当集中使用的原则。
第六条 各部门应将重要的惠农补贴用途、补助标准、补助对象以及其他要求,以适当的形式予以公告。
第二章 拨付与到位
第七条 财政局年初按各部门提交的惠农补贴预算分配和计划安排资金,按计划进度下拨资金。财政局负责组织调度资金,确保资金及时足额拨付。
第八条 财政局应及时将惠农补贴拨付到柳梧街道财务所。财务所或各部门根据进度或年度自查验收情况。
第九条 对农民个人的直接补贴资金实行“一卡通”发放。任何部门或单位不得以直接补贴资金抵扣农户的任何税费和债务。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措施到位,责任到人,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位。
第三章 使用与管理
第十条 由各有关部门建立健全资金监管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加强对惠农补贴的使用管理,确保资金安全、有效。
第十一条 建立健全会计核算制度。使用、管理惠农补贴资金的部门和单位都必须专人负责,加强核算。对大额项目资金应实行报账制管理。
第十二条 坚持专款专用的原则,严禁任何部门、单位自行将上级部门下达的已指定专项用途的惠农补贴,挪用于非扶持对象及项目,变更资金用途。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不得违规将惠农补贴资金通过所属单位转给其他单位使用,严禁以任何形式将惠农补贴设置账外账和私存私放。
第十四条 广泛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介,加大对惠农政策“一卡通”的宣传。同时,大力宣传惠农补贴资金使用效果,树立惠农补贴资金管理的先进典型,扩大惠农补贴资金的影响力。
第四章 验收与考核
第十五条 建立总结报告制度。定期向上级财政或主管部门反馈、报告惠农补贴资金到位、使用、项目建设进度、项目效益等情况,且作为对次年资金安排的依据。
第十六条 建立绩效考评制度。制定相应的绩效考评指标体系和评价标准,考核惠农补贴资金的使用效果,建立惠农补贴资金使用效益的经常性反馈制度。实施惠农补贴资金管理与分配挂钩的办法。对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管理好的单位和部门,给予适当奖励;对于惠农补贴资金管理差,截留、挪用、挤占资金的部门,除按规定处理外,要收回或抵减资金。
第五章 检查与监督
第十七条 建立检查监督制度。财政局和各部门应采取自查、抽查、重点检查等多种检查形式,定期或不定期对惠农补贴资金的拨付、到位、使用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纠正、严肃处理。
第十八条 财政局应联合相关监督机构、各级审计和纪检监察等部门加强对各项强农惠农资金“一卡通”使用情况的专项检查监督。
第十九条 对在惠农补贴项目检查和资金审计中,发现弄虚作假或挤占、挪用、滞留和其他违规支出资金的行为,一经查实,财政局或各部门应立即责令改正,追回资金,并严格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和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同时要如实将处理情况向上级财政局或各部门报告。
第六章 档案管理
第二十条 惠农补贴“一卡通”使用单位或各部门年度总结、支出决算必须按时、准确、完整地向同级财政局报送。
第二十一条 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使用单位和同级各部门应建立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项目档案,并逐步建立完善项目档案库,为分析惠农补贴资金的使用效果、规范惠农补贴资金管理提供依据。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财政部、财政厅和财政局对某一具体惠农补贴资金有明确规定的,要严格按照其规定履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拉萨市柳梧新区精准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央、自治区和拉萨市有关扶贫开发方针政策和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基本方略,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印发<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评价办法>的通知》(财农〔2017〕11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精准扶贫资金,是指中央、自治区、市级及本级财政财政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预算专项安排和援藏以及贷款安排支持新区主要用于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资金。
第三条 精准扶贫资金的使用方向应当围绕脱贫攻坚的总体目标和要求,统筹整合使用,形成合力,发挥资金整体效益。具体用于新区扶贫发展、以工代赈、易地扶贫搬迁、优势特色产业扶贫等。
第四条 精准扶贫资金中的援藏资金依照《西藏自治区对口支援西藏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藏财发〔2016〕1号)进行管理。精准扶贫资金中涉及的专项资金按照其相关的管理制度执行。
第五条 精准扶贫资金坚持精准使用和安全高效相统一的原则,在精准识别贫困人口的基础上,增强扶贫资金使用的针对性和实效性,确保使扶贫资金惠及贫困人口。
第二章 资金预算与分配
第六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4〕45号)中第三部分中提到优化财政支出结构,清理规范重点支出同财政收支增幅或生产总值挂钩事项,一般不采取挂钩方式。扶贫支出根据推进改革的需要和确需保障的内容统筹安排,优先保障,不再采取先确定支出总额再安排具体项目的办法安排年度扶贫资金。
第七条 精准扶贫资金主要投向新区以业脱贫、以教脱贫、以迁脱贫、以助脱贫、以保脱贫、以补脱贫和扶贫贷款贴息。
第八条 精准扶贫资金的申报主体为新区扶贫办及各相关部门。
第三章 资金使用与拨付
第九条 按照中央、自治区和拉萨市扶贫开发政策要求,结合新区扶贫开发工作任务需要,紧密围绕促进减贫目标,按照以下基本方向和要求,确定精准扶贫资金使用范围:
(一)围绕培育和壮大特色优势产业,支持扶贫对象发展种植业、养殖业、民族手工业和乡村旅游业;承接来料加工订单;使用农业优良品种、采用先进实用农业生产技术等。
(二)围绕改善贫困农村基本生产生活条件,支持修建小型公益性生产设施、小型农村饮水安全配套设施、村组道路等,支持扶贫对象实施危房改造、易地扶贫建设等。
(三)围绕完善农牧民子女就读大学和建档立卡贫困户子女生活费资助体系。
(四)围绕帮助农村扶贫对象缓解生产性资金短缺困难,支持建立村级发展互助资金,对扶贫贷款实行贴息等。
(五)围绕保障农村低保家庭、特困供养人员与孤儿基本生活。
(六)围绕加大生态保护修复力度,大力实施防护林体系、人工种草与天然草地改良、生态修复等工程。
(七)围绕建档立卡贫困户技能提升、实现创业就业,开展各类培训,落实奖励资金,扶持贫困户就业创业。
第十条 可根据扶贫资金项目管理工作需要,从自治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中,按最高不超过1%的比例据实列支项目管理费,不足部分由本级财政统筹解决。
项目管理费应当实行分账管理,由财政局统筹用于项目前期准备和项目实施、资金管理相关的经费支出。
新区扶贫办开展扶贫规划编制、项目实施管理和资金监管所必需的工作经费,由本级财政通过年度部门预算予以保障。
第十一条 精准扶贫资金及精准扶贫资金项目管理费不得用于下列各项支出:
(一)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
(二)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
(三)弥补企业亏损;
(四)修建楼、堂、馆、所及贫困农场、林场棚户改造以外的职工住宅;
(五)弥补本级预算支出缺口和偿还精准扶贫无关的债务;
(六)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
(七)购买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
(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城市扶贫;
(九)其他与脱贫攻坚无关、与本办法使用规定不相符的支出。
第十二条 新区相关部门要充分发挥精准扶贫资金的引导作用,拓宽扶贫开发投入渠道,整合各类资金的力度,统筹安排、集中使用,提高资金使用绩效,并建立脱贫攻坚项目库,对项目库实行规范化、动态化管理,并对项目库中项目立项的合规性、投资的科学性、脱贫成效的有效性负责。
第十三条 在不违反中央、自治区、拉萨市相关政策规定的情况下,应当结合实际积极创新资金使用机制,探索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政府购买服务、资产收益扶贫等机制,充分调动相关主体参与的积极性,撬动更多金融资本和社会帮扶资金参与脱贫攻坚。
(一)鼓励群众自主实施。对产业扶贫项目资金,应当大力推行以奖代补、先建后补、民办公助等补助方式,鼓励和引导贫困户和直接带动贫困户生产经营的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组织、家庭农场、专业大户等经营主体按照有关规定自主发展生产。
除中央对资金使用方式有明确规定外,凡以农牧民自愿出资为主体、以农牧民为直接受益对象、技术要求不高、单个项目投资额在自治区确定的招投标限额以下且以财政补助资金为主的农业农村生产生活等公共基础和公共服务类设施项目(包括财政扶贫资金补助额度在50万元以下的贫困村、易地扶贫搬迁小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积极推行民办公助、村民自建自管等方式。
在确保安全规范的情况下,应尽量简化项目审批和实施程序、降低项目实施成本。项目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经发局或项目实施部门组织审查并正式批复的项目,财政、第三方审计公司等不再进行概算评审;项目概算已经财政评审且招标控制价未超过评审审定金额的项目,财政、第三方评审机构不再进行招标控制价评审;总投资规模低于30万元的项目,不再开展财政评审。
(二)充分放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杠杆效应。积极利用扶贫贷款及财政贴息等方式,支持相关主体发展产业,拓宽扶贫开发投入渠道,更好发挥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引导作用,放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效应。
(三)积极探索政府购买社会服务方式。凡适合采取市场化方式提供,社会组织有能力承担的扶贫项目规划编制、项目评估、项目实施、第三方监督、技术推广、信息提供、扶贫培训等工作和项目,均可通过公开、透明、规范的程序由社会组织承担。
(四)坚持择优扶持。优先支持脱贫愿望强烈、产业带动能力好、资金使用规范高效的贫困户和经营组织,以及减贫效果明显的项目。
第十四条 精准扶贫项目资金实行管委会报账制,报账制流程为:
(一)项目建设单位严格按照建设内容、项目总投资、财政补助金额等制定项目实施计划,包括项目实施方案和资金使用计划,报项目主管部门和财政局审批。
(二)使用精准扶贫资金和负责项目建设单位或承办部门是报账人。报账人根据项目实施的进展情况和用款计划提出报账申请,填报《财政专项资金报账申请表》,由项目负责人、项目监理负责人、跟踪审计(跟踪评审)人员签字加盖公章,项目承办部门签字确认,经财政局审核后由项目承办部门报部门分管领导、财政局分管领导、主管领导审批过后,附项目立项审批文件或备案文件、政府采购合同或协议项目实施计划、项目预决算、项目竣工验收报告、费用支出明细表、原始凭证等有效文件和资料。
(三)财政局收到项目承办部门提供的报账申请后要及时审核。对不符合要求的报账申请不予报账,申请材料退回业务项目实施部门;对符合要求的报账申请,审核无误后10日内,将本期报账资金从精准脱贫专户中划拨给报账人。若不能及时拨付资金,需向报账人做出说明。
(四)对以下情况,财政部门不予报账或停止报账。
1、不符合精准脱贫专项资金项目实施计划的;
2、未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擅自调整和改变用途的;
3、项目施工质量和进度达不到设计要求的;
4、不能按规定提供报账有效文件和原始凭证的;
5、项目实施期间存在违规、违纪问题的;
6、未列入项目库的项目一律不予安排资金。
第十五条 精准扶贫资金实行项目管理制。扶贫办及项目承办部门应当会同财政局按照项目制管理要求,完善项目实施管理制度,确保资金到项目、管理到项目、核算到项目、责任到项目,并落实绩效管理的各项要求。
(一)精准扶贫资金安排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必须与项目实施主体签订项目建设合同书或协议,并抄送财政局备案,作为报账审核的依据。
(二)精准扶贫资金安排的项目,扶贫办及项目承办部门必须组织竣工验收。实行预拨或按进度拨款的项目,应当组织阶段性验收。
(三)精准扶贫资金安排的项目(除第十四条规定外),按国家、自治区和拉萨市规定需要实行政府采购或招投标的,应按有关规定执行。
(四)通过招投标方式组织实施的扶贫项目,实行工程质量保证金制度和工程质量复验制度。
工程质量保证金预留比例上限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5%。质保期满后,经扶贫办及项目承办部门复验未发现质量问题后,由项目实施单位提出拨款申请,按规定审批程序报同级财政局拨付工程质量保证金;经复验发现工程质量存在问题的,财政局应将工程质量保证金转做该工程维修费用,并按项目建设合同书规定的有关条款进行相应处置。复验无质量问题、扶贫办及项目承办部门出具工程复验报告3个月后,项目实施单位仍未提出拨款申请的,财政局可将工程质量保证金作为结余资金处理。
第十六条 对自治区下达的精准扶贫资金,新区财政局应严格按照“事不隔夜”原则,及时转发新区扶贫办,并在20个工作日内提出资金分配意见报财政局,再由财政局及时下达至相关部门,切实加快预算执行进度。
(一)收到提前下达资金额度的,应当按提前下达的额度编入本级下一年度预算,并在市人大批复预算后20日内落实资金分配方案,确定扶持的具体对象、项目和金额;收到市级下达当年资金文件的,应当在收到文件后20日内落实资金分配方案,确定扶持的具体对象、项目和金额。
(二)扶贫办要将上年结余结转资金列入当年一季度用款计划,上年结余结转资金应在当年6月底前使用完毕。结转资金在结转使用1年后仍未使用完毕的,财政局在次年不予办理结转,并在上半年全部收回本级财政统筹用于扶贫。自治区下达的精准扶贫结转结余资金中,预算尚未分配到部门并结转2年以上的资金,退回自治区财政,统筹用于扶贫开发;预算已分配到部门并结转2年以上的资金,收回本级财政统筹用于扶贫开发。
(三)新区各相关部门是精准扶贫资金执行进度的第一责任主体,负责完善扶贫项目库建设,组织项目实施,及时掌握并定期向财政局通报项目推进和资金支出情况,督促项目实施单位根据合同约定按时完成项目施工,确保完成扶贫资金年度支出任务。财政局负责筹集落实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加快资金拨付速度,加强资金监管,实时监控精准扶贫资金支出进度,督促各相关部门落实支出责任。
第十七条 精准扶贫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管理。财政局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有关规定和程序,及时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十八条 扶贫办在收到精准扶贫资金指标文件后,当天将资金情况录入国家扶贫开发信息系统。
第十九条 对不按时间节点上报资金分配方案、不及时下达指标以及信息录入系统的单位和个人,将追究部门与责任人责任。
第四章 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条 与精准扶贫资金使用管理相关的各部门根据以下职责分工履行精准扶贫资金使用管理职责。
(一)财政局负责精准扶贫资金的预算安排、拨付、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项目投资评审。
(二)各项目主管部门会同财政局拟定精准扶贫资金的分配方案。
(三)财政局要加强精准脱贫专项资金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各项目主管部门要加强相关财政扶贫项目的管理,确保项目实施进度,充分发挥精准脱贫专项资金使用绩效。
第二十一条 各相关部门分别会同财政局,根据自治区精准扶贫政策和市委、市政府的有关要求,制定年度精准脱贫专项资金使用计划,编制项目绩效目标,做好绩效跟踪和自评,配合财政局开展重点绩效评价。
第二十二条 精准扶贫资金使用计划需要明确资金具体用途、投资补助标准、项目建设内容、资金用款计划等内容,并作为绩效管理等工作的参考依据。
第二十三条 精准扶贫资金支持的项目实行项目管理制度,做到资金到项目、管理到项目、核算到项目。
第二十四条 财政局要按照“两个一律”公开要求(区、市、本级扶贫资金分配结果一律公开,乡、村两级扶贫项目安排和资金使用情况一律公告公示),把扶贫资金的总量、分配结果、使用方向和使用单位等情况在门户网站及柳梧新区微信公众平台上及时公开。财政局要主动配合有关部门落实对乡村两级资金项目的公告公示,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第二十五条 财政局和相关部门要加强对财政脱贫专项资金和项目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财政局要按照“六结合”要求(一是自查自纠与重点督查相结合;二是绩效管理与财务监管相结合;三是主管部门与财政监督相结合;四是季度检查与年度检查相结合;五是项目落实与资金进度相结合;六是监督检查与落实整改相结合),加强对各领域精准扶贫资金的财政监督。
第二十七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存在以下行为的,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从严处理。
(一)虚报、冒领、截留、挤占、挪用精准扶贫资金;
(二)在精准扶贫资金分配、审核工作中,违反规定分配资金,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或项目)分配资金,擅自超出规定的范围、标准分配或使用精准扶贫资金;
(三)存在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
第五章 资金绩效管理
第二十八条 精准扶贫资金全面实施绩效管理。建立编制有目标、执行有监控、完成有评价、成果有应用的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
第二十九条 精准扶贫资金绩效管理工作,要严格按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评价办法》(财农〔2017〕15号)《西藏自治区财政支出预算绩效管理办法》(藏财预字〔2017〕75号)、《西藏自治区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管理暂行办法》(藏财预字〔201788号)、《拉萨市预算绩效管理办法》(拉财办发〔2017〕09号)、《拉萨市财政支出预算绩效目标管理实施细则》(拉财发字〔2017〕43号)、《拉萨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实施细则》(拉财发字〔2017〕44号)等相关规定开展。
第三十条 各相关部门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必须编制精准扶贫资金绩效目标,财政局对编制的精准扶贫资金绩效目标进行审核。对于绩效目标编制不严谨、不科学,预期绩效不高的项目,不予安排资金。
第三十一条 精准扶贫资金申请和使用部门要对资金进行全程的绩效监控。
第三十二条 精准扶贫资金使用部门开展绩效自评财政局选择重点项目进行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的内容包括:资金的投入、资金的拨付、资金的监管、资金的使用成效等方面的情况。
(一)资金投入。主要评价预算安排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投入总量、增幅及分配的合理性、规范性。
(二)资金的拨付。主要评价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拨付的时效性。
(三)资金的管理。主要评价各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监管责任落实情况,包括信息的公开和公告公示制度的建设和执行、监督检查制度建设和执行等。
(四)资金使用成效。主要评价资金使用的效果。包括年度资金结转结余率、资金统筹整合使用成效、贫困人口减少率等。在产业发展资金使用、经营和管理过程中,要与合作或委托管理机构等利益相关方按照“绩效明确、产权清晰、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明确资产运营方对财政资金形成资产的保值增值,建立健全收益分配机制。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柳梧新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柳梧新区管委会公务接待工作实施细则
柳区管工委〔2017〕55号
第一条 为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进一步规范柳梧新区管委会公务接待管理工作,推进接待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标准化,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西藏自治区公务接待管理规定》《拉萨市公务接待管理办法》《拉萨市党政机关公务接待工作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新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柳梧新区管委会公务接待行为。公务接待内容包括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接待来访、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招商引资、外事接待等公务活动。
第三条 公务接待工作实行“党工委统一领导、任务集中管理、工作分级负责、函电归口通知、活动对口接待、接待部门牵头、相关部门配合、上下左右联动、全局一盘棋”的工作机制。
第四条 公务接待坚持统一规范、统筹协调、严格程序、精简高效的原则,切实做到有利公务、务实节俭、制度规范、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尊重外事礼仪和少数民族风俗习惯。
第五条 各单位和部门接到上级部门派出的专案组、检查组、考核组、巡视组、宣讲团、报告团等重要团组通知,要在第一时间形成书面文件,对口上报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由办公室按照公文处理流程呈报相关领导审核批件,按照委领导对接待任务的批件及指示精神,以正式文件批单或公务接待方案形式下发任务。
第六条 公务接待方案要严格按照中央、国务院及区、市党委有关规定制定。接待方案应该包括来访领导及成员名单、参加接待的领导和工作人员名单、日程安排、住宿安排、餐饮安排、车辆交通安排等内容。接待方案安排的活动场所、活动项目和活动方式应有利于公务活动开展,严禁安排与工作内容无关的项目考察、场馆参观,严禁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消费场所活动。因工作需要,需在付费场馆进行考察并由接待单位解决票务的(大昭寺、布达拉宫、罗布林卡及《文成公主》实景剧等)必须以接待方案为依据,对于没有接待方案但必须协助安排票务的,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予以协调但不承担费用,票款由参观人员自行解决。同时严禁封闭清场,避免影响项目建设进度和场馆正常参观秩序,不得安排专场文艺演出。接待方案一经批准,一般不得随意变动。
第七条 接待单位根据规定的接待范围,严格审批,控制接待范围、规模等。不属于接待范围的活动,不予公务接待。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不予公务接待。未经审批的节庆、论坛、展会、赛会等大型活动,或未纳入活动方案的人员,不予公务接待。严禁将休假、探亲、旅游等非公务活动纳入接待范围,对能够合并的公务活动要统筹安排。确定举行的节庆、论坛、展会、赛会等大型活动,同时需要邀请中央部门、兄弟省市代表和自治区部门参加的,应在活动方案中明确接待要求和接待经费来源,并按程序报批组织实施。
第八条 对于紧急的、临时性的、暂无公函且需要通过接待经费解决接待对象食宿、票务、交通的公务接待活动,管委会相关业务部门报请领导同意后以正式文件批单或公务接待方案形式派发接待任务,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不受理以个人名义或管委会各部门名义安排的活动。同时,对接部门需要在2个工作日内补交接待方案。
第九条 涉及外事接待、招商引资、海外华侨华人中的知名人士、港澳台政要及各界知名人士的公务接待活动应参照《西藏自治区本级外宾接待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条 公务接待食宿安排要严格按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和《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的具体要求,切实按照《西藏自治区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及《拉萨市公务接待管理办法》《拉萨市党政机关公务接待工作实施细则》现行标准执行,不得超标准安排住房,对接待对象做到热情周到、提前告知有关规定,争取理解支持。接待单位及个人不得擅自对规定标准房间进行升级,房间不摆放鲜花、水果及高档生活用品,如因接待对象身体原因需要安排抗高原反应药物的另作安排。如因个人行为导致接待客房超标,超标费用由客房升级行为人商住宿人自行承担。(现行标准附后)
第十一条 公务接待活动不得在机场、车站和辖区边界组织迎送活动,不得跨地区迎送,不得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不得铺设迎宾地毯,不得安排群众迎送、献花仪式。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安排接机工作,不得超标准使用机场贵宾通道及贵宾室。接待对象对路况不熟的,接待单位可安排1台普通公务用车前往辖区内指定地点对接引导。公务接待要轻车简从,严格限制陪同人员,坚持对口接待原则,不得层层多人陪同。
第十二条 除外事接待以外的公务接待,原则上安排在管委会食堂。接待对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自行用餐。确因工作需要,原则上接待单位可安排一次工作陪餐。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工作陪餐一般安排自助餐,不具备安排自助餐条件的可安排桌餐,但应注意节俭,以当地家常菜为主,不得提供高档菜肴酒水,不得提供香烟,不得使用奢华接待场所、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公务就餐接待依照有关规定下单派出任务,以正式文件批单或公务接待方案形式,不得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公务餐餐费结算严格按照流程,由参与接待的主办部门如实填写接待清单,并由相关负责人审签。接待清单包括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和公务活动项目、时间、场所、费用等内容。同时,由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按月向食堂结算。
第十三条 公务接待活动的出行及车辆安排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做好交通疏导及警卫工作。不得违规使用警车,不得违规实行交通管控。
第十四条 公务接待过程中,如需安排汇报会、座谈会、会见签约等,应尽量安排在办公楼内进行。会场不摆放鲜花、绿植、水果等,严格控制与会人员,避免无关人员参会。上级无明确要求,不贴挂会标标语、不制作背景板,不互赠纪念品。
第十五条 严格实行公务接待费支出总额控制制度。加强对公务接待经费的预算管理,合理限定接待费预算总额并单独列支。禁止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禁止以举办会议和培训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禁止向下级单位及其他单位、企业、个人转嫁接待费用,禁止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
第十六条 接待费报销凭证应当包括财务票据、派出单位公函和接待清单。公务活动结束后,接待单位应当如实填写接待清单,内容应包括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和公务活动项目、时间、场所、活动、费用等内容,并由相关负责人审签,接待清单作为财务报销的凭证之一并接受审计。
第十七条 公务接待方案拟定单位是接待运行监督责任主体,接待过程中全程参与、全程监督,重点监督公务接待执行单位各项标准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接待方案落实到位。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纪工委(监察室)、财政局定期对柳梧新区公务接待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各单位和部门负责对所属单位公务接待工作进行监督检查。重点检查公务接待规章制度制定、标准执行、经费管理使用、信息公开、内部接待场所管理使用等情况。
第十八条 公务接待执行单位应当会同财政部门按年度公开本级国内公务接待规定标准、经费支出、接待场所、接待项目等有关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九条 本细则由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附件:1.柳梧新区管委会公务接待相关标准
2.柳梧新区管委会公务接待审批单(住宿)
3.柳梧新区管委会公务接待审批单(工作餐)
4.柳梧新区管委会公务接待车辆任务单
5.柳梧新区管委会接待用品出入库使用登记表
附件1
柳梧新区管委会公务接待相关标准
一、住宿标准
(一)旺季(6月1日—9月30日)
省级干部1200元/天;司局级干部750元/天;其他干部530元/天。
(二)淡季(10月1日—翌年5月31日)
省级干部800元/天;司局级干部500元/天;其他干部350元/天。
二、餐饮标准
以党中央、国务院就反对铺张浪费有关要求为原则,结合拉萨市物价水平,涉及公务接待餐饮标准按照120元每人/天执行,不分淡旺季。
三、车辆标准
中央领导:中巴车队一般不超过3辆;
省级领导:中巴车队一般不超过2辆;
市级领导:中巴车队一般不超过1辆;
地方党政代表:视情况安排大巴车、中巴车。
上述车辆安排一般针对公务接待活动中的视察活动,如涉及大型会务及全市范围现场工作会议等活动,根据实际情况及活动方案另行安排。
附件2
柳梧新区管委会公务接待审批单(住宿)
接待事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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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待对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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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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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待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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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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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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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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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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陪同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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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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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宿标准 |
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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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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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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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店会务 |
次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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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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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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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待审批 |
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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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室审核 |
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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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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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无专项经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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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开支 |
(¥: )大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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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柳梧新区管委会公务接待审批单(工作餐)
接待事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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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待对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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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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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待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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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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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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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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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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陪同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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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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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餐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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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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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待审批 |
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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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室审核 |
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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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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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无专项经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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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开支 |
(¥: )大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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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4
柳梧新区管委会公务接待车辆任务单
接待事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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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待对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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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车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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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车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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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信息 |
车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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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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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车次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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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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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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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务派遣单位 及方案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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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5
柳梧新区管委会接待用品出入库使用登记表
接待事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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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待对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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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待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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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品明细 |
名 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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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 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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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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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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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务派遣单位 及方案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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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中小学经费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促进教育事业健康快速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通知》(国发〔2015〕67号)、《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统筹推进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藏政发〔2017〕18号)、《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财科教〔2016〕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小学经费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坚持“以管委会为主”的教育管理体制和“自治区统筹规划,管委会管理为主”的义务教育管理体制,全面落实国家有关义务教育法律法规和财政财务制度。合理编制学校预算,严格执行预算;完整准确编制学校决算,真实反映学校财务状况;依法筹集中小学经费,努力节约支出;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加强经济核算,实施绩效评价,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资产,防止资产流失;加强对学校经济活动的财务控制和监督,防范财务风险。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学经费,是指财政安排的教育拨款和学校依法取得的事业收入、其他收入等。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中小学经费实行“以管委会为主、校财局管”的管理体制,建立健全“权责明晰、程序规范、公开透明、注重绩效”的管理机制,构建“集中管理,分校核算”的经费运行及核算模式。
第五条 财政局负责落实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各级政府制定的中小学经费投入政策,按照各级政府制定的教育发展规划和财力状况,积极筹措中小学经费;组织社会事业局编制教育学校预决算;按规定程序和时间下达中小学经费全年预算控制数;年度预算和用款计划,按季度及时拨付资金;对学校的预算执行、会计核算、财务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定期向党工委、管委会报告中小学经费预算执行和使用管理情况。
第六条 社会事业局根据本地义务教育发展规划,按照财政预算管理要求和《中小学校财务制度》规定,提出经费投入需求年度计划;组织指导学校做好预算编制工作,向各学校及时转批年度预算;审核义务教育学校经费用款计划,及时向财政局提出经费申请;按规定提出义务教育专项资金分配建议方案,经财政部门审核确定后执行;监督学校落实预算管理、财务管理制度,由财政局聘请第三方对学校的预算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内部审计,对资金使用效果进行考核和绩效评价;定期向党工委、管委会报告中小学经费使用管理情况。
第七条 学校财务管理实行“校长负责制”。学校的财务活动在校长的领导下,指定专人分工负责,由校财务室管理。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预算管理制度,按照轻重缓急、统筹兼顾的原则安排使用公用经费,既要保证开展日常教学活动所需的基本支出,又要适当安排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所需的活动经费支出;制定完善内部经费管理办法,细化公用经费等支出范围与标准,加强实物消耗核算,建立规范的经费、实物等管理程序,建立物品采购登记台账,健全物品验收、进出库、保管、领用等制度,明确责任,严格管理;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经济责任制度等监督制度,依法公开财务信息,依法接受主管部门和财政、审计等部门监督;做好给予个人有关补助的信息公示工作,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第八条 学校应以校为单位进行会计核算。实行“集中管理,分校核算”的,不改变学校财务管理权。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九条 学校实行核定收支、定额或定项补助、超支不补、结转和结余按规定使用的预算管理办法。定额或定项补助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财力可能,结合义务教育学校特点、事业发展目标和计划、学校收支及资产状况等确定。
第十条 社会事业局在编制学校年度预算时,对教师绩效工资和国家规定的津补贴必须足额安排,不得留有缺口。落实各项社会保障政策,除文件要求由中小学教职工个人承担部分外,单位负担部分均由财政预算安排。同级人民政府规定的综合奖励所需资金均由财政预算安排。按照国家核定的生均定额标准足额预算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膳食补助以及义务教育学校校舍安全保障机制等政策性配套资金,并安排专项经费支持学校发展,确保达到基本办学条件标准。
第十一条 中小学经费预算以校为基本编制单位,预算编制应当坚持厉行节约、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统筹兼顾、保证重点的原则,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第十二条 义务教育学校预算编制严格实行“两上两下”的编制程序。
“一上”阶段,学校根据年度事业发展目标和计划以及预算编制的规定,提出预算建议数上报社会事业局;经社会事业局审核汇总后报财政。
“一下”阶段,财政根据财力供给情况、预算建议数等核定下达社会事业局总预算控制数,社会事业局根据有关情况进行调整后下达各学校。
“二上”阶段,学校依据预算控制数调整预算,形成预算草案并上报社会事业局;社会事业局重新审核汇总后报财政局。
“二下”阶段,财政局向社会事业局正式下达年度预算,社会事业局根据财政预算下达学校预算。
第十三条 学校应当严格执行批准的预算,规范办理收支事项,加强预算执行管理。预算执行中,因国家政策或者事业计划有较大变化确需调整的,义务教育学校应当报社会事业局审核后报财政局,由财政局根据当年财力提交管委会主任办公会及党工委会审议研究调整预算。
第十四条 学校应当按照规定编制年度决算,由社会事业局审核汇总后报财政局。
第四章 收支管理
第十五条 学校经费拨付程序:由学校按季度向社会事业局上报正常资金需求申请,经社会事业局审核后财政局根据现行国库集中支付相关规定拨付。
第十六条 学校应当将各项收入全部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严禁设立“小金库”,严禁账外设账,严禁公款私存。
各项支出必须严格按预算执行。校长是学校财务第一负责人。合法有效的原始票据上有财务负责人、经办人、证明人签字的就可以登记入账。学校要成立民主理财小组,大额开支必须集体决策,报批报审。
第十七条 学校学生食堂财务纳入学校统一管理,实行专账核算。营养改善计划膳食补助资金收支情况必须设立专门台帐,明细核算,专项用于改善学生伙食,不得用于学校教职工福利、奖金、津贴等支出或挪作他用。
第十八条 学校组织收入应当合法合规;各项收费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范围、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合法票据。不得隐瞒、截留、挪用和坐支。
第十九条 学校一律不得举借债务,不得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管委会也不得以发展义务教育的名义要求义务教育学校举借债务。
第二十条 学校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标准,按照预算批复的支出项目和规定的标准执行。各项支出要据实列支,人员经费、公用经费、项目经费不得混用。凡满足固定资产构成条件的,购货发票后必须要附上由购买学校填置的入库单;凡满足低值易耗品构成条件的,购货发票后必须要附上由购买学校领用分发签字。
第二十一条 学校人员经费严格按照国家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障政策规定使用,学校不得以任何名义擅自出台和发放除国家、区、市两级及管委会制定政策规定以外的津贴、补贴和福利。
第二十二条 学校公用经费是指义务教育学校正常运转、完成教学活动和其他日常工作任务等方面支出的费用,具体包括:教学业务与管理、教师培训、实验实习、文体活动、水电、取暖、交通差旅、邮电、仪器设备及图书资料等购置,房屋、建筑物及一起设备日常维修维护等。不得用于人员经费、基本建设投资、偿还债务等方面的开支。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统筹、调剂、挪用、截留义务教育学校公用经费。
第二十四条 由从上级部门取得的教育专项资金,应当按照有关管理办法的要求合理分配、科学使用,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挤占或挪用,不得用于平衡本级预算。
学校从财政部门和社会事业局取得的有指定项目和用途的专项资金要专款专用、单独核算,并按照规定向财政部门和教育主管部门报送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完成后,应当报送专项资金支出决算和使用效果的书面报告,并接受财政局和社会事业局的检查、验收。
第二十五条 中小学经费拨付要按财政部门国库集中支付管理规定执行,进一步减少中间环节,规范和简化资金拨付程序,及时、快捷拨付到位,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和高效。
第二十七条 学校各项经费中涉及政府采购的,必须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招投标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实行政府采购和招投标,并在学校年度收支预算中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第二十八条 学校专项资金中所有基建项目支出,必须编制项目预算、结算、决算并进行财政投资评审。未经财政投资评审的建设项目一律不得实施,不得拨付款项。
第二十九条 学校经费实施绩效管理。财政局要会同社会事业局建立健全教育学校公用经费和专项经费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和指标体系,充分利用绩效评价成果,提高预算管理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益。
第五章 会计培训
第三十条 会计培训是加强经费管理、提高会计质量的关键。尤其是学校会计的考核和培训放在工作首位,德能兼备,以德为先。要采取座谈交流、专家辅导、业务部门划片帮带等多形式开展会计业务培训。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学校要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和资产、财务管理责任制度,实行“阳光财务”,提高会计信息化管理水平。依法定期公开财务预决算,定期在学校范围内公开公示财务信息,主动接受财政、教育、审计等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 财政局要按照财政监督检查有关规定,分年度制定义务教育学校财务收支监督检查工作计划,采取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相结合的方式,实施义务教育学校经费管理使用监督。社会事业局要健全和优化义务中小学经费监管机制,组织开展义务教育学校资金使用绩效考核工作。
第三十三条 每年由委财政局定期组织学校会计人员对辖区内学校中小学经费管理使用情况聘请第三方开展审计,及时发现问题并督促整改。
第三十四条 社会事业局建立健全经常性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机制,并将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分配教育专项资金的重要参考因素。
第三十五条 社会事业局和学校在经费预算管理和使用中发生的违法违纪行为,按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严肃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财政、社会事业局要加强对财务人员管理,定期对财务人员进行业务培训,提高业务水平和职业素养;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适用于新区中小学及幼儿园)
柳梧新区中小学经费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适应“以管委会为主”的中小学经费管理体制,加强新区中小学经费管理,建立科学合理的财务管理网络,优化教育资源配置,规范财务收支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新区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义务教育法》、《会计法》、《政府会计准则》、《政府会计制度》等法律法规和义务教育保障机制相关政策,结合新区中小学、幼儿园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新区每所学校都应设立财务室, 实行“集中管理,分校核算”。(鉴于目前新区各小学及幼儿园无组织机构代码证,暂时通过在社会事业局建行户下为每所学校设立子账户1、柳梧中心校及下辖四所幼儿园、2柳梧红军小学、3柳梧新区幼儿园以上三所学校会计暂时委托代理记账公司进行会计核算,柳梧初中采用独立核算方式。)
第三条 集中管理分校核算必须坚持财务管理、资金所有权和资金使用权不变的原则。
资金使用权限不变。资金仍由所属学校严格按年初批准的单位预算支出项目和科目执行,不得随意变更或调整。学校预算执行中项目资金有结余的,仍留学校统筹使用;两年以上未用完的结余资金根据存量资金管理办法上缴国库。
第四条 学校财务室应履行好服务与监督职能,同时接受管委会、社会事业局、财政局的业务指导与监督。
监督职能包括: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对记载不准确不完善的原始凭证有权要求更正和补充;对不符合财务制度规定标准的凭证不予报销;对不符合预算的项目支出不予报销;发现账务记录与实物、款项不符的不予报销;对所属学校不合理收支不予办理;对各校备用金的使用和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服务职能包括:按照会计制度的规定分校进行财务核算;指导各学校合理编制预决算;依法多渠道筹措中小学经费,增收节支;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各学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按时向各校提供各种会计报表和会计信息资料,定期进行财务分析、考核和管理工作;根据需要及时向财政、审计等相关单位提供会计信息资料,定期公开财务预决算及相关会计信息;加强对所属学校资产的管理,确保货币资金和固定资产的安全;做好各校会计资料的整理归类、保管和保密工作。
第五条 学校财务室设专业的会计、出纳岗位。对暂无条件配备专职会计人员的,可委托代理记账。
会计负责编制预决算、原始凭证的审核、记账凭证的录入,月报年报的编制及报送;负责会计档案的装订保管;管理学校资产;票据的领用、管理、缴销等。
出纳负责凭签批手续完备的原始凭证办理资金收付业务,登记银行存款账(分校登记明细账),做到账实相符。出纳员按程序使用和保管备用金,负责学校现金的收付,按发生的每一笔经济业务登记现金日记账。
第六条 财务室活动管理原则:
1.各学校经费支出实行 “一把手”负责制,校长为第一责任人。合法有效的原始票据上至少应有校长、会计、经办人签字就可以登记入账。
2.设备购置、基建维修、奖惩兑现等专项资金的支出,按政府采购法和国库集中支付等相关规定执行,实行报批制度。基本建设项目应设立专账核算。
3.学校财务各项支出按计划、按进度、按程序支付,专款专用。对擅自改变项目内容和资金使用范围的不得报账。
4.学校财务室各项费用2000元以上必须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出。2000元以下无法实现银行转账方式支付的费用可通过现金支付。
5.核算室每月上旬将上月的财务报表送达社会事业局。
6.严禁截留和挪用专项资金,不得截留学校统一采购的实物。
第七条 银行账户的预留印鉴:财务专用章及校长、会计印鉴;
第八条 报账程序:会计对经财务负责人、经办人、证明人签字的原始票据,按规定整理原始凭证,审核无误后由出纳办理经费结算手续。
第九条 各报账单位要及时报账,无特殊情况当月发生的会计业务不得拖延到下月办理;超过两个月未报账的票据,报销时要注明原因。
第十条 学校坚持量力而行安排支出的原则编制预算,切实做到保工资、保安全、保运转,严格控制非教育教学性支出。
第十一条 各学校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依法组织收入,各项收费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各项收入必须全部纳入单位预算,统一管理,统一核算。
第十二条 学校各项收支必须全部纳入财务室管理,不得私设“小金库”,不得公款私存。
1.学校上解资金应与下拨资金分开,不得以扣代缴。代收费用必须分单位分项目核算并及时上解。应收及应付款项要及时清理。
2.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制度,不得坐收坐支。
第十三条 各学校自行制定的考评方案及各种有关教职工待遇的规定,必须符合国家及区市的政策法规,并经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报财务室备案。
第十四条 各学校要规范津补贴、绩效工资的发放,不得自行扩大经费开支范围发放津贴补贴、奖金和福利,不得自行设置津贴补贴项目,不得自行提高标准和扩大实施范围。
第十五条 各学校要加强固定资产管理,提高信息化水平。固定资产的处置要严格按照自治区国有资产处置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各学校每年至少在年终时进行一次全面的资产清查,盘盈盘亏要按规定程序及时处理,做到账、卡、物相符。
第十七条 财务室和学校要加强票据管理,对从上级单位领取的经费往来票据要建立台账,领用、发放、缴销做好跟踪记载,防止票据丢失、毁坏,杜绝收款迟、错、漏入账现象。
第十八条 会计档案分月装订成册,分校分年整理归档,学校永久保存。
第十九条 奖惩规定:
(一)对认真贯彻执行财经纪律和相关法律法规,在财务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彰奖励。
(二)下列行为属于违纪违规行为:
1.不按规定执行资金上解,坐收坐支的,代收代管经费不全额上缴财务室银行账户的;
2.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未经批准自行收费或提高收费标准的;
3.擅自扩大开支范围,滥发奖金、实物、补贴、津贴的;
4.设备购置费、基建维修费、个人福利及奖惩兑现支出未报主管部门审批和未按政府采购管理办法执行的;
5.违反账户管理规定自行设立银行账户,用存折、存单或职工个人银行卡截存学校或者单位款项的;
6.违反票据管理规定,用自制、自购、白据及作废票据收付款,甚至无据收款、收款不入账的;
7.其他违反本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的。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本办法适用于柳梧新区辖区内中小学、幼儿园)
责任编辑:索朗央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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