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功能园区管委会:
《拉萨市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已经市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拉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1月29日
拉萨市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总结吸取火灾事故教训,促进落实消防安全责任,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西藏自治区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意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火灾事故调查规定》《西藏自治区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消防救援机构与公安机关火灾调查协作规定》等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拉萨市行政区域内较大火灾事故和造成人员死亡或者产生社会影响的一般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作为本规定调查处理的范围:
(一)公安机关作为刑事或者治安案件处理的火灾;
(二)机动车在行驶过程中,因车辆碰撞、刮擦、翻覆直接导致燃烧的火灾;
(三)因爆炸物品爆炸引发的火灾;
(四)生产、储存、经营、运输危险化学品发生的火灾;
(五)电力设施、设备因故障引起自身燃烧未蔓延至其他物品的火灾;
(六)因燃气事故引发的火灾;
(七)矿井地下部分、核设施、军事设施、铁路、港航、民航发生的火灾;
(八)森林、草原火灾;
(九)按照相关规定其他不属于消防救援机构调查处理的情形。
第三条 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应当遵循“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及时调查火灾事故原因,统计火灾事故损失,查明火灾事故性质,认定火灾事故责任,总结火灾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火灾事故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和干预火灾事故调查处理。
第二章 火灾事故调查处理组织和实施
第五条 火灾事故发生后三日内,由事故发生地消防救援机构提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下列情形成立火灾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调查组),本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火灾事故调查处理需要及时组织成立调查组,授权同级消防救援机构牵头组织实施。
(一)较大火灾事故或者有人员死亡的一般火灾事故由事故发生地市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调查处理;
(二)产生社会影响的一般火灾事故由事故发生地县(区)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调查处理。
调查处理过程中事故等级发生变化的,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由相应人民政府成立火灾事故调查组。
跨行政区域的火灾事故,由最先起火地的人民政府按照本条第一款的分工负责组织调查处理,相关行政区域的人民政府予以协助。对管辖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
上级人民政府认为必要时,可以提级组织调查处理由下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处理的火灾事故。
第六条 调查组的组成应当遵循精简、效能的原则。
调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组长由负责组织调查处理的人民政府指定本级人民政府有关负责人或者本级消防救援机构负责人担任。
调查组一般由消防救援机构、公安机关、应急管理以及与火灾事故相关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等单位派员组成;根据调查需要,邀请火灾发生地政府派员参加;调查组应根据火灾事故的具体情况,及时邀请纪检监察机关、检察机关介入事故调查;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与调查。
第七条 调查组成员应当具有火灾事故调查所需要的知识和专长,在事故调查工作中诚实公正、恪尽职守,遵守调查组纪律,保守事故调查秘密。
调查组成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火灾事故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近亲属与火灾事故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火灾事故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火灾事故公正调查。
调查组副组长及其他成员的回避,由调查组组长决定;调查组组长的回避,由负责组织调查的政府决定。
第八条 调查组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查明火灾事故发生的经过、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统计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
(二)认定火灾事故性质和事故责任;
(三)提出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四)总结火灾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五)提交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根据具体情况和工作需要,调查组可设技术组、管理组、综合组等工作小组。技术组主要负责调查火灾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和技术方面的间接原因;管理组主要负责在技术组查明火灾事故直接原因和间接技术原因的基础上,开展火灾事故间接原因和管理方面原因的调查;综合组主要负责调查组各项工作的综合协调、组织调度、后勤保障以及起草火灾事故调查报告等。
受邀参与调查的纪检监察机关应依据火灾事故性质,适时成立责任事故追责问责审查调查组,依规依纪依法开展责任事故追责问责审查调查工作,及时向调查组提供相关处理处置、问责建议。受邀参与调查的检察机关应及时对建议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提出初步意见。
第九条 公安机关应当依法配合开展现场勘验、伤情检验、现场访问,查明死亡人员身份,进行尸体检验,确定死亡原因,出具检验鉴定文书,核查放火嫌疑线索。参加火灾事故调查的其他部门应当充分发挥各自行业优势,按照调查组的分工和要求完成相应调查工作。
第十条 调查组应根据调查情况对发生火灾事故的相关责任单位、人员分别提出行政处罚、联合惩戒等初步处理建议。
第十一条 调查组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与火灾事故有关的情况,并要求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火灾事故发生单位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事故调查期间不得擅离职守,并应当随时接受调查组的询问,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第十二条 调查组应当自觉接受监督。调查组成员在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中应当遵守纪律、保守秘密。未经调查组组长批准,调查组成员不得擅自发布有关火灾事故的信息。
调查组成员在事故调查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事故调查工作不负责任,致使事故调查工作有重大疏漏的;
(二)包庇、袒护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或者借机打击报复的。
第十三条 上级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消防安全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对由下级人民政府组织调查处理的火灾事故进行挂牌督办。上级人民政府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承担挂牌督办的具体事项。
第三章 火灾事故调查报告和作出处理
第十四条 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形成火灾事故调查报告,并向负责组织调查处理的人民政府进行提交;特殊情况下,经负责组织调查处理的人民政府批准可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60日。
火灾事故调查中需要进行技术鉴定的,调查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技术鉴定。检验、鉴定时间不计入政府调查组的调查期限。
第十五条 火灾事故调查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火灾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二)火灾事故发生经过和救援情况;
(三)火灾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四)火灾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五)火灾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火灾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六)火灾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附具有关证据材料。调查组成员应当在事故调查报告上签名。调查组成员对调查报告有不同意见的,应在签名后,附专页说明不同意见的理由和依据。
第十六条 负责组织火灾事故调查的政府应当自收到火灾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15日内作出批复,并予以结案。批复要对相关责任追究、火灾事故防范、整改措施落实及整改落实情况评估提出具体要求。
负责事故调查的政府批复火灾事故调查报告后,应依照规定向社会公布,并抄送至下一级政府(含管委会、街道办事处)、事故调查组成员单位、同级纪检监察机关、同级检察机关。
第十七条 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人民政府的批复,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依法对火灾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进行行政处罚,对负有事故责任的组织和人员进行处理、处分。
火灾事故发生单位应当按照人民政府的批复,对本单位负有火灾事故责任的人员进行处理。
火灾事故调查中发现涉嫌犯罪的,应当依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消防救援机构与公安机关火灾调查协作规定》向公安机关进行移送,公安机关应当接受并进行审查,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决定;发现公职人员构成犯罪的,应当及时将案件线索移送监察机关或者检察机关处理。
第十八条 对负有火灾事故责任的工程建设、中介服务、消防产品质量和使用管理等有关单位及其责任人员,各有关部门在依法进行处罚的基础上,应采取实施联合惩戒措施。
第十九条 火灾事故调查报告批复结案后,调查牵头单位应当将调查处理工作相关文件、证据、资料等归档保存。
第四章 火灾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的评估
第二十条 火灾事故发生单位应当认真吸取火灾事故教训,及时全面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火灾事故再次发生。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应当接受工会和职工的监督。
消防救援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火灾事故发生单位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较大火灾事故和造成人员死亡或者产生社会影响的一般火灾事故,在火灾事故调查报告批复结案后一年内,由负责调查处理的牵头部门向政府请示成立评估工作组,组织开展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的评估工作。
评估工作组原则上由参加火灾事故调查处理的部门组成,可以邀请纪检监察机关、检察机关按照职责同步开展工作。根据工作需要,评估工作组可以聘请相关专业技术服务机构或者专家参加评估。
第二十二条 评估工作组可采取资料审查、座谈问询、查阅文件、走访核查等方式开展评估,依据火灾事故调查报告,逐项对照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重点评估以下内容:
(一)火灾事故相关单位及发生地同类单位场所采取的防范和整改具体举措,以及取得的效果;
(二)火灾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受到行政处罚、处理的落实情况,刑事责任定罪量刑情况,以及有关公职人员受到处分的落实情况;
(三)火灾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吸取事故教训,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开展社会面宣传教育,以及举一反三加强消防工作情况。
第二十三条 评估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60日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提交评估报告,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备案;特殊情况下,经负责组织调查处理的人民政府批准可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60日。
评估报告内容包括相关责任追究、火灾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以及评估结论。
第二十四条 对火灾事故整改措施未落实或落实不力的,予以督查督办;对逾期仍未整改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通报并严肃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本规定中15日期限是指工作日,不含法定节假日;
(二)本规定中15日以上期限是指自然日,包含法定节假日;
(三)本规定所称的“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第二十六条 成立火灾事故调查组的人民政府应当将食宿、交通出行、检验鉴定、现场实验、专家论证等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及评估所需的经费纳入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第二十七条 经济功能园区按照县级人民政府履行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职责。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责任编辑:赵文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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