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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生类常见问题

发布时间:2019-10-16 11:48
来源:柳梧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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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残疾人“两项补贴”享受对象;具有西藏户籍且生活困难的各类残疾人可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包括: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残疾人;无经济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的残疾人;低收入家庭中的残疾人;一户多残、老残一体及依老养残的残疾人家庭;其他困难残疾人。需要长期照护且被评定为一、二级的残疾人,需要长期照护的非重度智力、精神残疾人等其他残疾人可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2.残疾人“两项补贴”补贴标准及形式:困难残疾人每月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每月护理补贴按月发放至残疾人账户、低保存折、农牧民惠民储蓄卡等。(2019年补贴标准为困难残疾人100元/月,重度残疾人200元/月)

3.残疾人“两项补贴”申请流程:由法定监护人,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书面申请(或由所在村居民委员会代为办理申请)→提供身份证、户口簿、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区)残联、县(区)民政部门逐级审核→审核未通过的书面告知→结果公示→审核通过的自递交申请当月计发补贴。

4.残疾人“两项补贴”可同时享受“两项补贴”人员:同时符合条件的,可叠加享受;同时符合条件、又符合经济困难高龄、失能老人补贴政策的可择高申请其中一项;享受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政策的残疾儿童,可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5.残疾人“两项补贴”不能申领“两项补贴”的残疾人: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纳入特困人员供养保障的残疾人;除公益性岗位残疾职工外,其余在岗(或退休)残疾职工。

6.残疾人“两项补贴”政策依据:《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藏政发〔2016〕44号)

7.城乡最低生活保障低保对象:持有我区户籍且长期居住在户籍所在地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自治区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规定条件。

8.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申请流程:以家庭为单位,向户籍所在单位、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书面申请→提供身份证、户口簿、家庭收入、财产状况、健康状况、就业状况等证明材料→家庭成员共同填写《西藏自治区申请救助居民家庭收入及财产查询授权书》→支出型贫困家庭(因病需提供:就诊票据、医疗保险、医疗救助等单据;因学需提供:入学通知书、学费发票等支出费用以及教育资助等证明材料)→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进行多渠道调查核实(入户率100%)→在5个工作日内民主评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申请家庭是否给予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提出审核建议→公示7天→上报县(区)民政部门审批,对符合条件拟批准的家庭进行7天公示,3个工作日作出决定。审批未通过的书面告知;通过审批的发放《西藏自治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自批准之日次月起发放低保金。

9.城乡最低生活保障低保待遇:最低生活保障金实行差额补助,按照核定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可支配收入与各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确定。(2019年低保保障标准:城市每人每月800元,农村每人每年450元。)

10.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政策依据:《西藏自治区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试行)》)(藏政办发〔2017〕141号)

11.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享受对象:持有我区户籍的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12.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供养内容:提供基本生活条件;提供住房保障;提供照料服务;提供疾病治疗;提供精神生活保障;提供教育救助;办理丧葬事宜。

13.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集中供养和城市分散供养的基本生活标准按照当年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倍确定,农村分散供养的基本生活标准按照当年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5倍确定。(2019年集中供养和城市分散供养的基本生活标准为年人均12480元,农村分散供养的基本生活标准为年人均6675元)

14.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因病因残不能自理的,照料护理费标准为每人每年800元;集中供养特困人员中,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照料护理费标准为当年基本生活标准的10%;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照料护理费标准为当年基本生活标准的15%。

15.特困人员申请流程: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书面申请→填写《西藏自治区城乡居民家庭救助申请表》及《西藏自治区申请救助居民家庭收入及财产查询授权书》→提供相关材料(有效身份证明,残疾人提供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证》,劳动能力、生活来源、财产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情况书面声明)→履行授权核査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手续(填写书面承诺书)→在20个工作日内进行多渠道调查核实(入户率100%)→进行民主评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申请人是否给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提出审核意见→公示7天→公示期无异议的,报县(区)民政部门审批;对公示有异议的应当重新组织调查核实,2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重新公示→县(区)民政部门20个工作日作出审批决定。审批未通过的3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通过审批的发放《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自批准之日次月起发放救助金。

16.特困人员终止救助供养:死亡、被宣告失踪或者死亡;依法被判处刑罚,且在监狱服刑;年满16周岁且具有劳动能力;经过康复治疗恢复劳动能力;法定义务人具有了履行义务能力或者新增具有履行义务能力的法定义务人;收入和财产状况不再符合规定。

对终止救助供养的原特困人员,符合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等其他社会救助条件的,应当按规定及时纳入相应救助范围。

17.特困人员政策依据:《西藏自治区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办法(试行)》(藏政发〔2017〕42号)

18.临时救助救助对象:所有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不论户籍、不分城乡,均可申请临时救助。

急难型救助对象:包括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和个人;

支出型救助对象:包括因教育、医疗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増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原则上其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应低于当地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

困难个人符合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条件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按有关规定提供临时食宿、急病救治、协助返回等救助。

19.临时救助申请流程:具有本地户籍或当地居住证人员,由家庭或个人向户籍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申请人详细情况进行调查并提出审核意见→县(区)民政部门审核、提供救助→结果公示。

不持有当地居住证的非本地户籍人员,县(区)民政部门或救助管理机构当按生活无着人员救助管理有关规定审核、提供救助。

20.临时救助救助标准:困难个人年救助标准不得超过5000元;困难家庭年救助标准不得超过10000元。

21.临时救助政策依据:《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意见》(藏政办发〔2017〕10号) 《自治区民政厅 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暨全面推进“救急难”工作的通知》(藏民发〔2018〕135号)

责任编辑:张雪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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