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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萨高新区关于贯彻落实自治区《关于降低用电成本助力高原特色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实施细则(试行)

发布时间:2023-11-06 12:30
来源:柳梧新区管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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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若干规定的通知》(藏政办发﹝2021﹞9号)《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降低用电成本助力高原特色产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暂行)的通知》(藏政办发﹝2023﹞15号),为深入贯彻区市党委政府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全面推动数字经济振兴工程,充分发挥拉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拉萨高新区”)作为西藏数字经济发展先导区、数字经济创新中心的示范作用,支持高新数字产业及先进制造业规模化、集约化发展,培育大数据产业,促进数字经济发展,加强和规范拉萨高新区高新数字产业及先进制造业用电补贴资金(以下简称补贴资金)使用管理,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补贴资金是指对服务区域广、辐射带动作用强的高新数字产业及先进制造业,根据其实际用电量和区域社会经济发展贡献程度给予的电费补贴资金。

对符合条件的高新数字产业、先进制造业电度电费在自治区政策补贴的基础上再行补贴0.05元/千瓦时。

第三条 补贴资金从专项资金列支,纳入拉萨高新区年度财政预算。

第四条 本细则适用于拉萨高新区企业自2023年7月1日之后,发生的生产用电费用。

第二章  补贴对象及标准

第五条 立足资源禀赋,围绕服务保障民生、发展基础较好、发展前景广阔,先行选择先进制造业、高新数字产业等优势产业、特色产业试点。

(一)先进制造业。

1.高原地区多功能系列炊具制造业。在符合上年度营业收入150万元及以上、生产用电量4万千瓦时及以上、年纳税额(不含个人所得税)同比增长6%及以上等条件基础上,同时符合补贴条件的企业,在自治区电度电费超过0.33元/千瓦时部分补贴的基础上,再补贴0.05元/千瓦时。

2.生物医药、藏药制造业。在符合上年度营业收入150万元及以上、生产用电量6万千瓦时及以上、年纳税额(不含个人所得税)同比增长6%及以上等条件基础上,同时符合补贴条件的企业,在自治区电度电费超过0.33元/千瓦时部分补贴的基础上,再补贴0.05元/千瓦时。

3.制氢制氧、供暖供氧及新能源装备制造业。在符合上年度营业收入550万元及以上、生产用电量25万千瓦时及以上、年纳税额(不含个人所得税)同比增长4%及以上等条件基础上,同时符合补贴条件的企业,在自治区电度电费超过0.33元/千瓦时部分补贴的基础上,再补贴0.05元/千瓦时。

4.新型包装材料制造业及其他高端制造业。在符合上年度营业收入350万元及以上、生产用电量1.5万千瓦时及以上、年纳税额(不含个人所得税)同比增长4%及以上等条件基础上,同时符合补贴条件的企业,在自治区电度电费超过0.33元/千瓦时部分补贴的基础上,再补贴0.05元/千瓦时。

(二)高新数字产业。

1.数据中心。在符合上年度机架100架及以上、年度用电量100万千瓦时及以上、年纳税额(不含个人所得税)同比增长3%及以上等条件基础上,同时符合补贴条件的数据中心,在自治区电度电费超过0.3元/千瓦时部分补贴的基础上,再补贴0.05元/千瓦时。

2.5G基站。在符合电网企业报装直供电并开通运行条件的基础上,同时符合补贴条件的5G基站,在自治区电度电费超过0.3元/千瓦时部分补贴的基础上,再补贴0.05元/千瓦时。

第三章  补贴条件

第六条 申报高新区本级补贴资金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拉萨高新区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以及数据中心实际驻地在拉萨高新区内的分公司企业;

(二)企业上年度在拉萨高新区新增固定资产投资总额达500万元及以上或企业上年度在拉萨高新区经济贡献总计达100万元及以上;

(三)企业上年度在拉萨高新区招商引资到位资金库中实际到位资金1000万元以上;

(四)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拉萨高新区产业布局;

(五)符合国家及拉萨高新区生态环境保护要求;

(六)符合本方案补贴政策的对象及标准规定;

(七)申请补贴的企业应是与供电企业建立结算关系的直供户,且生产用电已实现单独计量(未落实分表计量、结算的,暂不执行本方案)。

第四章 实施程序

第七条 申报程序

(一)通知企业。拉萨高新区经发局定期向企业发布通知。

(二)提交材料。企业根据通知要求向拉萨高新区经发局提交相关申报材料。

(三)第三方审核。财政局依法聘请第三方机构对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全面审核。

(四)领导小组会审议。经发局会同财政局报请领导小组专题会议研究。

(五)公示。领导小组对考核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为3个工作日。

(六)会议研究。经发局会同财政局报请管委会、党工委研究审议。

(七)拨付资金。党工委会议审议后,管委会财政局根据会议结果按程序一次性拨付补贴资金。

第五章 补贴资金管理

第八条 受补贴企业应将补贴资金持续用于企业技术创新、建设运营等相关支出,切实加强对补贴资金的使用管理,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努力发挥政策效益。

第九条 企业存在弄虚作假、伪造材料,骗取补贴资金的,记入诚信档案黑名单,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588号)等有关规定,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条 本细则补贴资金按年度执行。

第十一条 本细则由拉萨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细则自2023年7月1日起试行,试行至2025年12月31日。

责任编辑:陈鑫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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