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乐家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等163家企业(见附件):
我局于2025年11月5日发布《拉萨高新区(柳梧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拟吊销企业营业执照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的公告》柳梧市监听告〔2025〕1号中,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年修正版)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作为违法依据,鉴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已于2023年12月29日修订通过并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原条款已调整并完善,故需对法律依据进行补正,确保行政处罚程序合法、依据准确。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予以补正:
一、补正内容:
将原告知书载明的“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年修正版)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补正为“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年修订版)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
该条款具体内容为:“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吊销营业执照,但公司依法办理歇业的除外。”
二、听证权利重新告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七条规定,现重新告知相关当事人:
1.自本补正说明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视为送达;
2.当事人如要求听证,应当在送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听证申请(逾期未申请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3.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相关意见可在上述期限内以书面形式向我局提出。
三、后续程序说明
本补正说明公示后,我局将依法保障当事人的听证、陈述、申辩权利。待听证申请期限届满且相关权利行使完毕后,再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另行公示,确保行政处罚程序合法合规、公正公开。
特此说明。
拉萨高新区(柳梧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2月8日
责任编辑:赵文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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